什麽是曆史事實?古代史家提出過自己的看法。
《韓非子·製分》:“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畏累虛》、《亢桑子》之屬,皆空語無事實。”這裏說的“事實”,都是指事情的真實情況,還不是專指曆史事實。
《孟子·梁惠王上》:“齊宣王問曰:‘齊桓、晉文之事可得聞乎?”《孟子·離婁下》:“孟子曰:‘……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這裏說的“事”,按其本意當指曆史事實而言,但並未把“事”與“實”連用。《漢書·藝文誌》“春秋類”後序雲:“《春秋》所貶損大人當世君臣,有威權勢力,其事實皆形於傳,是以隱其書而不宣,所以免時難也。”這裏講的“事實”,十分明確地指的是曆史事實了,它比“齊桓、晉文之事”所包含的曆史事實的範圍要寬一些,即春秋時期的“大人當世君臣,有威權勢力”者之事。但是,這都是就一定範圍的具體的曆史事實來說的,還不能看作對曆史事實所作的理論概括。
在中國史學上,宋人吳縝是較早從理論上對曆史事實作出明確的概括的,他認為:
夫為史之要有三:一曰事實,二曰褒貶,三曰文采。有是事而如是書,斯謂事實。因事實而寓懲勸,斯謂褒貶。事實、褒貶既得矣,必資文采以行之,夫然後成史。至於事得其實矣,而褒貶、文采則闕焉,雖未能成書,猶不失為史之意。若乃事實未明,而徒以褒貶、文采為事,則是既不成書,而又失為史之意矣。[60]
這一段話,闡述了“事實”、“褒貶”、“文采”這三個方麵之於史書的相互關係,而尤其強調了事實的重要。
首先,吳縝給“事實”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有是事而如是書,斯謂事實。”意思是說,客觀發生的事情,被人們“如是”地即按其本身的麵貌記載下來,這就是“事實”,或者說這就是曆史事實。他說的事實或曆史事實,不是單指客觀發生的事情,也不是指人們主觀的記載,而是指的客觀過程和主觀記載的統一。這是很有特色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