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評價曆史人物方麵,古代史家曆來注意曆史評價和道德評價二者的區別與聯係。上文舉出的關於君主論的幾種見解:荀悅論“六主”,著眼於曆史評價;魏徵論“明君”、“暗君”、君主“十思”,著眼於道德評價;司馬光論君主的“道”、“德”、“才”,是顧及曆史評價和道德評價的結合。
唐初虞世南所撰《帝王略論》,是專論帝王之書,而著重於擇其明者可為規範、昏者可為鑒戒的君主進行評論。下麵一段評論,涉及對曆史評價與道德評價之關係的認識:
公子曰:武帝克平江表,混一宇內,可謂晉之明主乎?
這裏提出了一個問題:什麽樣的君主稱得上是“明主”?虞世南認為,隻有“立德立功,可大可久”的君主,才可稱為“明主”。根據這個標準,他認為晉武帝算不上“明主”。
顯然,所謂“立德”,講的是道德標準;所謂“立功”,講的是功業標準。對於君主來說,“立德”不止是個人的道德修養,還要顧及與個人道德修養有關的政治行為;“立功”無疑指對於社會曆史所作的貢獻。用“立德立功”的標準,或者用司馬光的道、德、才的標準,去評價曆史上的君主,應當說這是一個很高的標準。因此,從司馬光以下,史學家們對於前朝的君主一般都不以“明主”相許,嚴肅的史學家甚至對本朝有作為的君主也不輕許以“明主”、“明君”的稱號。還有一種情況,即便是在“功”與“德”兩方麵都有可稱者,但尚未達到“可大可久”的程度,似也不能以“明主”相許。《帝王略論》即有此例:
公子曰:陳文、宣二帝,功德雲何?
先生曰:梁季版**,江東凋殘,編戶齊人,百不遺一。武帝經綸草創,而享祚不永,方隅猶阻,代敵未夷。文皇聰明睿智,纂承洪緒,群賢畢力,宇內克清,爵賞無偏,刑罰不濫,政事明察,莫敢隱情。國史以為承平之風,斯言得之矣。宣帝度量弘廣,推心待總,可謂寬仁之主焉。[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