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書中的載言、載文和征引,也各有體例。言,指當時人所說的話。文,指的是當時人寫成的文字成品。征引,是引用別人有關史事的敘述或評論,不屬於當時的言和文。劉知幾《史通》的《載言》、《載文》、《言語》等篇,有論到載言、載文的體例。他從記言、記事這兩種古老的體例出發,認為“言、事有別”,人物傳記隻可記事,不可載言。他主張仿紀傳體之書誌體裁,以文辭另立“章表書”、“製冊書”,專以記言。他這裏所說的言,其實是文,同《載文》所說的並無區別。《載言》、《載文》於言、文沒有嚴格界限。但劉知幾的基本傾向還是明確的,即不主張在人物傳記裏寫入大段的言和文,批評《史記》、《漢書》中賈誼、晁錯、董仲舒、東方朔等傳“唯上錄言,罕逢載事”,指摘《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載《子虛》等賦,《漢書·揚雄傳》載《甘泉》等賦,《後漢書·班固傳》載《兩都賦》、《馬融傳》載《廣成頌》,是“喻過其體,詞沒其義”,“無裨勸獎,有長奸詐”。《史通·言語》在載言方麵提出另一個體例上的要求,是“時人出言,史官入記”,即語從其實,提倡口語。他不讚成“周、秦言辭見於魏、晉之代,楚、漢應對行乎宋、齊之日”,主張在載言上不失天然。劉知幾的這些意見和設想,並不都是可行的。章學誠說:“唐劉知幾嚐患史傳載言繁富,欲取朝廷詔令、臣下章奏,仿表誌專門之例,別為一體,類次紀傳之中,其意可為善矣。然紀傳既不能盡削文辭,而文辭特編入史亦恐浩博難罄,此後世所以存其說而訖不能行也。”[31]所以,他主張在紀傳中仍有適當的載言和載文,而將大量的文辭另外編集成書,謂之“文征”。他主編的《和州文征》,包括奏議、征述(含記傳、序述、誌狀、碑銘諸體)、論著、詩賦等內容。這是對劉知幾上述主張的重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