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些理論工作者擔心:以前,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口號,現在又提出了“以德治國”的口號。這兩個口號會不會發生衝突?“以德治國”會不會引起傳統的“人治”意識的回潮,從而使“依法治國”所蘊含的“法治”觀念受到衝擊?我們認為,這種擔憂並不是空穴來風,但其中又包含著對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誤解,亟待澄清。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律和道德是從不同的角度規範人的行為的準則,兩者能否協調並共同地發揮作用,直接關係到一個社會的發展。眾所周知,現代民法的基本出發點就是堅定不移地維護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當公民以合乎法律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時,理應得到相應的法律機構的保護,而政府的每一個部門也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從表現方式上看,法律是以外在強製的形式發生作用的,即不管當事人是否願意,他必須按照法律允許的方式去行動。法律的這種外在強製,無論是就維護現代人的基本權利來說,還是就現代社會的正常運作來說,都是必要的。與法律不同的是,道德不是以外在強製的方式發揮作用的,它體現了現代人的自我意識的覺醒和對自己行為的自我調適能力的增強。道德是通過行為者對良知的意識而對其行為方式發生影響的。一個人所信奉的道德觀念越高尚,他的道德意識越強烈,他的行為就越體現自律的境界,他律——我們這裏指外在輿論的製約——就越弱化。曆史和實踐一再告訴我們,任何一個社會一旦出現道德普遍下降的局麵,它的存在和發展必然會陷入困境。所以,無論是對現代人的行為而言,還是對以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為基礎的現代社會的存在和發展而言,法律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兩者一外一內地製約著人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穩定,合則雙贏,離則俱傷。由此可見,提出“以德治國”,並使之與“依法治國”結合起來,正體現了政府對人與社會、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