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伽達默爾的解釋學美學產生廣泛影響的時候,美國美學家、文藝理論家赫什(Eric Donald Hirsch,1928— )則沿著另一條思想路線提出了自己的解釋學美學理論。在當代西方解釋學美學中,赫什之所以十分引人注目,首先在於他複活了19世紀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的解釋學美學傳統;其次,他對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的本體論解釋學美學進行了尖銳的抨擊。因此,他的美學理論受到了廣泛的重視。赫什的主要著作有:《解釋的有效性》(1967年)、《論藝術品的本體論地位之爭》(1968年)、《價值與行為》(1971年)、《解釋的目標》(1976年)等。
一 對藝術文本的理解和解釋
對藝術文本的理解和解釋構成了赫什整個美學思想的出發點。他首先借用索緒爾結構主義語言學中的術語,認為藝術文本的實質是表現說話者的言語(parole)。他指出:“一文本隻能表現一個說話者或作者的言語,這就是說意義需要一個意指者的另一個說法。”[88]這樣,文本的意義也就在於作者的意圖。因此,解釋的根本任務就是尋找作者的意圖,尋找作者意欲表達的意義。每一解釋者應當對自己提出這樣的問題:“在該文本中作者意指的是什麽?我們進行解釋的重點是否就是作者的重點?”假如不是這樣提出問題,而是問:“該文本的語言說了些什麽?”那就既不正確,也毫無用處。因為“在一個需要充分進行解釋的既定文本中,必須對所有的東西作出解釋,而這種解釋完全是由對作者和原來讀者來說是共同的語言學領域決定的”[89],而不可能是排除作者和讀者的單純文本的語言。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是明確地反對新批評派的。因為新批評派認為藝術文本的意義就在於它本身。門羅·比爾茲利和維姆薩特在他們合著的《意圖謬見》中曾這樣寫道:一首詩“既不是批評家自己的,也並非作者的(詩一經產生,它就和作者分離了,它走向世界,作者對它再也不能賦予意圖或施加控製了)。這首詩屬於公眾,它體現為語言,而語言是公眾特殊的所有物;它涉及人類——這是公眾所了解的對象”。[90]赫什顯然根本無法容忍把藝術文本與它的作者根本割裂開來的觀點,認為“當一文本隻是被看作一段語言時,一種熟悉的並且總是非常普遍的混亂便會隨之而來”[91];又說,“實際上當每種意義總是受一係列語詞束縛時,它是不可能逃避原作者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