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西方美學史 第6卷 二十世紀美學 上

第一節 貝爾的美學假設:“有意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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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夫·貝爾(Clive Bell,1881—1964年),早年在英國劍橋大學攻讀曆史,後對繪畫產生強烈興趣,並與女畫家斯蒂芬(著名意識流小說家伍爾夫之姐)結婚。曾參加英國著名學術團體——布魯姆斯伯理集團(The Bloomsbury Circle),並成為其主要成員之一。主要著作有:《藝術》(1914年)、《自塞尚以來的繪畫》(1922年)、《19世紀繪畫的裏程碑》(1927年)、《法國繪畫簡介》(1931年)、《欣賞繪畫》(1934年)等。其中《藝術》一書集中體現了他的形式主義理論。

一 徘徊在實在論與經驗論之間

貝爾不是哲學家,但他並非沒有自己的哲學見解,雖然並不係統,也不統一。這同他的形式主義美學觀點的形成,是有密切關係的。

在20世紀初的哲學思潮中,貝爾受到英國新實在論的奠基人摩爾的直接影響。貝爾與摩爾同為布魯姆斯伯理集團的成員。摩爾1903年先後發表了《駁斥唯心主義》和《倫理學原理》兩篇重要論文,向當時在英國占統治地位的新黑格爾主義發起攻擊,成為新實在論哲學的理論綱領。摩爾的思想不僅在哲學界引起巨大反響,而且首先對該集團的成員產生影響。

貝爾受摩爾思想的影響集中在倫理學方麵。在摩爾那裏,美學思想是倫理學的一部分,美是善的一部分,“任何美的事物也必定是善的;……根據這種見解,主張一事物是美的,就是主張……它是某一善事物的一個必要因素”。[1]摩爾的倫理學,從新實在論出發,把“善”等精神事物也看作與物質客體並列的獨立實在的“本質”或“共相”。他認為,“善”雖可以是某些自然事物的性質,但它實際上是一種“內在價值”,本身並不能“在時間內實存”,因而亦非真正的“自然性質”[2];而是一個“獨特的屬性”,“是單純的、不可分拆的、不能下定義的”。[3]對“善”這種非自然的實在的性質,不能用經驗描述的方法,如用“快樂”、“理智”、“欲望的滿足”、“所想往的東西”一類其他自然的性質來下定義,否則就會犯“自然主義的謬誤”。他反對現代哲學受黑格爾影響把界定一事物的努力放在此事物之外的別的事物上,以為“一切善的事物也是某種別的事物”[4],而提出“‘善的’就是‘善的’,而不是任何別的東西”。[5]同樣,摩爾對“美的”也作了類似的考察,並指出,在過去,“關於美,正像關於善一樣,人們極其通常地犯了自然主義謬誤”。[6]摩爾對美的討論貫徹了他的美屬於善和“有機整體”論。他從對美的鑒賞實例分析入手,認為美也是一種內在價值,審美時主體心中“不僅包含對客體中美的東西之單純認識,而且包含某種感情或情感”,“某一種美之意識同相應的情感一起構成整體”,所有各種情感都是鑒賞判斷的某種意識狀態的必要成分,“它們都是具有巨大內在價值的各有機整體的一些組成部分”。[7]他說,要消除自然主義謬誤,“似乎應當把美的事物規定為這樣的事物,對它的讚美欣賞本身就是善的。這就是說,斷言一事物是美的,就是斷言:對它的認識是我們正在討論的具有內在價值的諸整體之一的一個要素”;於是,“這定義隻剩下價值的一個不可分拆的屬性,即‘善的”。[8]這樣,摩爾由於把美、善看成獨特的非自然的“共相”或性質,反對用美、善以外的事物來討論它們的本質,實際上就切斷了美、善同自然、社會事物的密切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