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西方美學史 第6卷 二十世紀美學 上

第二節 “美是對象化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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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塔亞那的美學是他的哲學體係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他的主要美學觀點,特別是美和美感的理論,同他對世界的三分法和“本質”論有著直接的聯係,同時也鮮明地體現著自然主義的特色。

桑塔亞那有一個著名的“美的定義”:

美(beauty)是一種積極的、固有的,客觀化的價值。或者,用不大專業的話來說,美是被當作事物之屬性的快樂……美是在快樂的客觀化中形成的。美是客觀化的快樂。[1]

這段話看似在對美的本質作客觀的探討,在對“美”下定義,實質上說的是美感。因為在桑塔亞那看來,美不是一種對象的客觀性質,不是獨立於主體的感知而存在的;相反,“美是一種價值;不能想象它是作用於我們的感官後我們才感知它的獨立存在。它隻存在於知覺中”,“一種不曾感知的美是一種不曾感覺的快感;那是自相矛盾的”。[2]就是說,離開了主體的知覺和快感,就無所謂美。美是一種快感,但這種快感被當成是事物(對象)的客觀性質了,實際上隻是一種主體的感覺(快樂)。所以,上述定義,與其說是美的定義,不如說是美感的定義。美與美感,在桑塔亞那那裏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物。

上述定義是桑塔亞那的價值學說的具體應用。第一,他認為不能單從美的客體性質出發來規定美的本質,“一個真正能規定美的定義,必須完全以美作為人生經驗的一個對象,而闡明它的根源、地位和因素”,就是說,必須從主客體的關係上來考察美,考察“我們天性中有什麽因素使我們能感覺美;審美對象的構造和我們的感情興奮之間有什麽關係”。第二,不僅應從主客體的一般關係上,還應從它們的價值關係入手討論美學問題。桑塔亞那主張把美學史上的藝術批評與近代的“感覺學”(aesthetics)結合起來,使美學兼具兩種性質,即“批評含有判斷之意,感覺學含有感知之意”,也即使判斷不僅包括理智判斷,還“包括那些直覺的和直接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包括快感和不快感”。在此意義上,他把美學界定為“研究‘價值感覺’的學說”。第三,他把價值和價值判斷看成完全源於主體的自然本性和心靈,他說:“在這樣一個機械的世界,除了我們自己和人性偏見以外,我們就不知道有任何價值因素。拋棄了意識,我們就拋棄了一切可能的價值。”特別是對美的欣賞即審美價值,“我們就不但需要意識,更需要有感情的意識”。[3]第四,他把價值判斷又分為道德判斷和審美判斷。這同他的“本質”論及對“本質”的“兩種經驗”論直接相對應。前邊已說到,對“本質”的直接觀照或直接經驗是審美的,所以審美判斷基於直接經驗,不涉及對象“本質”之外的、功利的聯係;而道德判斷基於間接經驗,即對“本質”加上主體“解釋”的體驗,它是間接地涉及對象同外物的聯係,包括實用功利的判斷。所以他說:“在審美感受中,我們的判斷必然是內在的,是根據直接經驗的性質,而絕不是有意識地根據對象畢竟實用的觀念;反之,道德價值的判斷,如果是積極的話,則往往根據它可能涉及的實利意識。”[4]在他看來,審美判斷是直接由對象“本質”與主體“興趣”的結合而產生的,對象既是直覺的,又是積極的、使主體心靈得到滿足與快樂的價值,這時的判斷才是審美的價值判斷。一般說來,勞動和責任的滿足是道德判斷,遊戲和享受的快樂則屬於審美判斷。第五,但是,桑塔亞那並未把審美判斷和快感與實用功利關係一刀切斷,他是公開打出拋棄“審美無利害關係”的觀點的最重要的現代美學家之一。他說,鑒賞一幅畫總與購買它的欲望相關,欣賞音樂是有競爭性與消耗性的,所以“審美快感的特征不是無利害觀念”。[5]他在後來更明白地指出:“把事物的審美功能與事物的實用的和道德的功能分離開來,在藝術史上是不可能的,在對藝術價值的合理判斷中也是不可能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