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西方美學史 第5卷 十九世紀美學

第一節 赫爾巴特的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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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弗裏德利希·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年)是德國哲學家、心理學家、教育學家、美學家。他於1794年在耶拿大學受教於費希特,1797-1800年在瑞士當家庭教師,1802年在哥廷根大學獲碩士學位,1805年任哥廷根大學特級教授,1808年末在哥尼斯堡大學繼任康德的教授職位,並主持教育學專題講座,直到1832年,達24年之久。1833年回哥廷根大學任哲學教授,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有《普通教育學》(1802年)、《哲學導論》(1813年)、《普通實踐哲學》(1808年)、《根據經驗、形而上學和數學新建的學科——心理學》(1825年)、《形而上學》(1828-1829年)等。他沒有專門的美學著作,但在他的主要哲學著作《哲學導論》中第三部分專門寫了《美學導論》,副標題為《美學的核心部分——實踐哲學導論》,反映了他的美學思想。

由於在哲學上深受康德和萊布尼茨的影響,因而他認為物自體是不可知的,反對以物自體或絕對觀念為基礎的形而上的哲學,提倡對現象界的認識形式進行研究。不過,他與康德不同,把形式看成是客觀對象的形式。因此,美學上,赫爾巴特主張擺脫主觀的障礙,著重研究美的客觀關係,即美的形式,並把這種客觀形式稱為"基本審美關係"。在《美學導論》中他指出:美與醜,特別是高尚與卑下,具有一種原本的自明性,無須介紹或論證便一目了然。不過,這一自明性並非始終貫穿在或伴隨著美醜出現,或由之引起的次生表象(nebenvorstellung)之中。因此,美醜常常不被留意;它們即使被感覺到了,也往往得不到甄別,無意的混淆或錯誤的解釋則一再將之歪曲。所以有必要將它們專門加以突出,使其原本的純潔性和確定性顯示出來。完整地實現這一目標,並有條理地歸納那些或能直接喚起愜意感的、或通過有意避免不愜意而促成的範型概念("musterbegriff",亦稱"理念"),便是普通美學的任務。各門藝術學說隻有以普通美學為根基才能具體地說明如何在特定素材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美學要素的結合構成一個具有愜意感的整體。既然美應當是對象的或客觀的,為了更準確地認識它,則有必要把主觀情感因素剔除,這類因素似乎使美獲得了涉及它的各種類別的謂項(prdikat),例如,人們時而用壯麗,時而用秀美,時而又用可愛來指代它;倘若以為某些謂項既適合於一篇詩作,又適合一尊雕塑,又適合於一部音樂,那麽,無論對於詩作中的思想、雕塑中的造型,還是對於音樂中的音響來說,都無法從中找到恰如其分的規定性。因此,"客體本身有哪些因素會引起自發的愜意感和不愜意感,對這一問題的最簡單的原始規定便是美學原理"。[2]赫爾巴特認為,這些因素就是植根於審美關係中的形式,一幅繪畫蘊含色彩的審美要素:它們僅僅為自身而存在。其次,它蘊含了形體如線條的審美要素:它們同樣為自身而存在,甚至根本不需要色彩(如水墨畫或黑底銅版畫)。此外,它還蘊含繪畫思想的審美要素,它們具有文學性;這些思想或許是從詩人那裏,移植來的,或許伴隨著空間美的表達以言辭直抒而出。然而,繪畫作品的價值不單建立在各種美的集合上,而且還建立在它們之間適當的結合上。隻要靈感本身能夠自然地將多種多樣的成分組織起來,美學就會變得無足輕重;隻有當藝術家胸無成竹的時候,隻有當他陷入無法終止的沉思和沒有把握解答的疑問時,他才求教於美學。[3]由此,赫爾巴特規定了美學是在對象和藝術的形式關係中尋求美的原理的學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