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種或種族(race)的說法最早出現在18世紀的歐洲,當時的歐洲博物學家用“人種”(種族)來確定和區分人類的類別。到18世紀中晚期,人種作為表示人的外表差異的詞匯已在歐洲及北美的學術文獻中被大量使用。馮·林耐在其《自然係統》一書的第10版(1758年版)中提出了一種分類係統,將動物界分為綱、目,人在其中被歸入靈長目,置於動物界之首。林耐又將人科分為兩屬,一是晝人(智人),一是夜人(洞人)。夜人或洞人(借自古代神話)似乎是指猩猩或林人。關於智人,林耐又分為六個“晝”種。這六個“晝”種,林耐又從兩個方麵作了進一步的細分。一方麵分為Homo ferus或野人(“聲啞、四足、茸毛的”)和Homo monstrosus或畸形人(整個形象是扭曲的)。另一方麵,人類的種類或者說“正常人”又被林耐以膚色分為四個類別:歐洲人(白人),美洲人(紅人),亞洲人(黃人)和非洲人(黑人)。克利斯朵夫·梅納爾斯在1785年出版的著作《人類史概要》中,提出區分人種的最簡單辦法,歸納為兩類美學標準:一類是“美”,也就是白種人;另一類是“醜”,也就是所有的其他人種。彼特魯斯·坎佩爾在他1791年出版的《論述》中,提出“麵角”這一概念,相信能夠通過解剖學的尺度區分人的種類,他提供了一個“可靠的”美學標準(“比較美”),由此說明白種歐洲人的優越性(“最美的人類產品”)。1799年,英國外科醫生查爾斯·懷特(Charles White)在其著作《博物史》中,也強調了區分種類的美學標準,他認為,從低等動物到猴子,從猴子到位於造物頂端的白種歐洲人構成了由下而上的種類的階梯。在這一階梯中,由於其身體的結構和組成,黑人更接近猴子而不是歐洲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