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化殖民的主體性反思:對文化殖民主義的批判

一、對權力的一般分析。作為權力主體的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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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在當下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是一個“點擊”率很高的關鍵詞,但又是一個聚訟紛紜的概念。就像約瑟夫·奈所說的那樣,“每個人都在談論它,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4]從古至今,人們對權力的研究可以說從來沒有間斷過。人們試圖定義權力,研究權力的結構、權力的特性,並以權力作為理論平台來分析各種社會問題,包括國際關係問題。我們先來看什麽是權力。綜合起來,人們對權力的界定可以主要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權力的力量(能力)說。這種觀點是在權力的定義中最古老的、最正宗的,也是影響最大的,它基本上成為人們理解權力概念的“常識”。有相當一部分學者都將權力視為一種能力或力量,在他們看來,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正是通過這種能力或力量來影響、控製或支配其他人或其他組織的,也是通過這種能力或力量而把自己的意誌強加和淩駕於其他人或其他組織之上的。他們認為,能力或力量是權力的核心要素。這就是說,權力是一種力量,依靠這種力量可以造成某種特定的局麵或結果,即使他人的行為符合自己的目的性。從詞源學的意義上看,權力的力量(能力)說與“權力”(power)一詞的詞義也是最為接近的。據考證,英語的“power”源於法語的“pouvoir”,而法語的“pouvoir”又源於拉丁語的“potentia”或“potestas”,它所意指的就是“能力”。在羅馬人那裏,“potentia”或“potestas”即意謂某個人影響其他人或某物影響他物的能力。

在西方思想史上,亞裏士多德、洛克、盧梭、韋伯等人是權力力量說的典型代表。亞裏士多德曾在政體理論中對權力作了間接的分析,認為權力不僅是某些人統治另一些人的權力,而且是某種實際的力量。洛克則把政治權力稱為共同體的力量、強力。盧梭更是認為“國家權力”是“一切個人力量的聯合”,是“一種普遍的強製性的力量”。[5]在馬克斯·韋伯看來,“權力意謂著在一種社會關係裏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誌的任何機會”。[6]他將權力視為在一定的社會交往中,某個人強加自己的意誌於其他人之上的一種可能性,這種貫徹或強加意誌的基礎是廣泛的,既可以是說服、規勸、操縱,也可以是武力或者欺騙。按照韋伯的意思,這種“強加”意誌的可能性就是權力。換言之,當人們之間存在著某人可以使他人屈從的這樣一種關係時,我們就可認為這個人擁有了相應的權力。這種使他人屈從的權力本身就內含了力量、強力等意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