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為馬克思辯護:對馬克思哲學的一種新解讀

三 實踐過程中的實踐理性與評價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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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人的存在方式和本質活動,實踐是人們從一定目的出發,運用工具改造客體,並通過結果的反饋進行調控的自在自為的運動過程。這一過程體現了理論理性、實踐理性和評價理性的辯證關係。

任何目的的確立,都表現為要建立一種或實現一種現存世界目前還不存在的東西。實踐目的的提出,意味著人們對自身的需要有了一定的認識;意味著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有了一定的認識,既體現了人的內在尺度,又體現了物的外在尺度。所以,目的的確立是主體實際改造客體之前,在思維中對客體所進行的觀念改造,是主體對客體的一種否定性、批判性的反映,是在觀念中形成的理想客體。因此,目的鮮明地體現了主觀與客觀、理想與現實、實然與應然之間的矛盾。

實踐是一種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活動。在實踐過程中,目的既是初始環節,又是內控因素,目的貫穿和滲透在整個實踐過程之中。正如馬克思所說,“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想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他不僅使自然物發生形式變化,同時他還在自然物中實現自己的目的,這個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為規律決定著他的活動的方式和方法的”[13]。

但是,目的畢竟是觀念形態。要實現目的,就必須借助工具。工具不是天然的自然物,而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凝聚著、物化了人們過去的活動,並指向未來的活動。工具使前人活動與後人活動、過去活動與未來活動建立起內在的聯係。這樣,每一代人在使用工具時,實際上是把前一代人的活動及其成果作為自己的手段,從而把曆史上創造的人類力量的總和納入自身之中。正是依靠工具這個身外器官,人們突破了身內器官的局限,使自己的本質力量獲得了無限發展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每一代人既繼承了前一代人的工具,又都在不斷創造著新的工具,從而不斷突破本身力量和活動範圍的局限,以社會總體的形式和人“類”的資格去從事新的實踐活動。這就形成了不同於生物進化規律的人類實踐活動規律,即社會發展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