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活動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變成了自己活動的對象,變成了客體,同時也就使自己成為主體性的存在。從對象性活動的視角去考察人與世界的關係,就凸顯出主體與客體這兩個範疇。換言之,主體與客體是表示活動者和活動對象之間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
實踐主體既不是舊唯物主義所理解的那種生物學意義上的自然存在物,也不是唯心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純粹的先驗自我意識,而是一個物質與精神、情感與意誌、自然與社會等多種因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
從主體的能力結構看,“人本身的自然力”是物質基礎。正是借助於這種物質力量,人才能夠與自然進行物質交換。但是,人的物質力量是在精神支配下的力量。所以,知識與經驗、情感與意誌構成了主體能力結構中的精神因素。在實踐活動中,知識與經驗對主體能力的發揮起著主導作用;同時,情感與意誌可以激發主體釋放自己的潛能,從而百折不撓,“過五關斬六將”,以實現實踐的目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認為,“**、熱情是人強烈追求自己的對象的本質力量”[11]。
從主體的社會結構看,主體有個人主體、集團主體、社會主體和人類主體四種形式。社會存在的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個人有其相對獨立的實踐範圍和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個人是獨立的主體,即個人主體;以一定的集體、團體、群體形式進行實踐活動的人們構成集團主體;在階級社會中,階級是集團主體的主要存在形式。當某一社會還沒有因內部的對抗而引起劇烈的外部衝突時,該社會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整體形式從事某些實踐活動,從而形成社會主體;不同民族、國家以整體的、類的形式從事實踐活動,就形成了人類主體。但是,迄今為止,由於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人類隻是在特定條件下,在某些方麵以共同主體的身份從事實踐活動,形成一定意義上的人類主體。隻有在未來消滅階級、國家消亡之後,自覺的人類主體才能真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