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社會體係中便出現了政治結構。社會的政治結構是指建立在經濟結構之上的政治法律設施、政治法律製度及其相互關聯的方式。其中,國家政權是政治結構的核心,是政治體係運行的基本設置。“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14],是政治結構的核心。正因如此,國家理論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政治理論。從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到馬克思,政治學家、哲學家們幾乎都把政治學理解為國家學。正如布坎南所說,“政治理論關注的問題:國家是什麽?政治哲學把這個問題擴展為:國家應該是什麽?而政治‘科學’則問道:國家是如何組織起來的?”[15]
由於政治結構建立在經濟結構的基礎之上,所以馬克思又把政治結構稱為“政治的上層建築”。政治結構反映的是階級或階層的經濟利益。在任何一個社會中,以政治活動為職業的隻是少數政治家,而與政治活動有這樣或那樣聯係的卻是社會的全體成員。這就是政治的社會階級(階層)性和政治的社會普遍性原理。
從曆史的長過程看,經濟結構的狀況決定著政治結構的狀況,政治結構適應經濟結構,圍繞著經濟發展的中軸線而演變。同時,政治結構又有其相對獨立性,政治結構的設置與政治文明有著特定的聯係。1844年,馬克思在《關於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案》中使用了“政治文明”這一概念,並把“政治文明”同“集權製”相對立。從社會結構看,政治文明是相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而言的;從類型上看,政治文明是相對封建建專製主義而言的。
作為政治結構的核心,國家是人們的政治共同體,是“人的社會特質的存在和活動的方式”[16]。同原始氏族組織相比較,國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按地域而不是按血緣關係劃分和組織居民;二是設立了一種特殊權力機關,這就是常任官吏、特殊的武裝隊伍以及各種強製性的機關;三是為了維持這些特殊的機關需要征收賦稅。這三個特征具備時就標誌著國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