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述,在薩特以《存在與虛無》為標誌建立的、被人們稱之為“自由哲學”的體係中,無論從他的本體論還是倫理學,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一個核心——自由。在他的認識論裏,薩特也傾向於認為真理亦是人的自由所創造的,但相比較而言,薩特和其他存在主義者一樣,是不重視認識論問題的。“自為不是為了知而存在的。”[1]薩特說。“各派存在主義哲學也許隻有一點是一致的,這就是存在不能歸結為認知。”[2]所以,在考察了薩特的自由本體論之後,我們接著考察他的自由倫理學。
在存在主義者那裏,倫理學往往又是和本體論糾纏在一起的,他們大多沒有專門的倫理學著作。薩特在《存在與虛無》的結尾曾向人們許諾要再寫一本《倫理學》,但這一許諾畢竟沒有實現。[3]人們現在討論薩特的倫理思想,主要還是根據他的一般哲學論著,如《存在與虛無》、《存在主義是一種人道主義》,還有他的文學作品,如小說《自由之路》、境遇劇、以及傳記性著作《聖謝奈》等。
1.煩惱和不誠
薩特認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然而,人是怎樣發現和對待這自由的呢?這裏蘊含著一種倫理的意義,薩特有關這個問題的論述也就構成了他的倫理學的起點。
薩特認為,自由是判決給人的。他的本意當然不是說存在著一個判決者——比方說上帝,而是想強調自由的不可逃脫、不可避免性。“事實上我們就是那選擇的自由,而不是我們選擇了自由。我們是被判決為自由的,像前麵所說,或者如海德格爾所說是‘被拋入的’。”[4]“我被判決為永遠在我的本質,在我的行動的原因和動機之上存在,我被判決為是自由的。這意味著我的自由除了自由本身找不到任何限製,或者說我們不可能自由地停止自由。”[5]自由的事實就是不可能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