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資金案調查至今,私企老板張榮坤成為第一個被宣布逮捕的個人,有關部門正在繼續調查一些涉嫌嚴重違紀的幹部。許多人想曉得,這些幹部到底貪汙了多少?其實,即使涉案人員不中飽私囊、徇私枉法,“社保基金”案件作為一起“違規操作”案件也值得我們深思。
應該承認,許多領域的改革,最初是以“違規操作”的形式拉開序幕、打開局麵的。在改革開放初期,“解放思想”或多或少意味著“違規操作”。1978年冬天,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的18位農民關於土地承包的合同之所以要在絕密的悲壯的氣氛中簽署,就是因為簽署這份合同是一次天大的“違規操作”。但這同時也意味著了不起的思想解放。沒有“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我國的改革開放就不會取得那麽輝煌的成就。
但我們要看到,改革開放到了今天,“違規操作”的合法性已經完全不同於往日了:不僅大量不合理的舊規則已經被比較合理的新規則所取代;而且,即使有的規則仍然不合理,目前階段的改革也應該通過正常的、合法的程序修改規則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在具體事例上違反規則的形式。確實,就某一條規則而言,在特定事例上違反它一下往往是會有好處的,有時候這“好處”還不一定是對個人和小團體的。但是,在這條規則上打開了缺口、損害了這條規則的嚴肅性,它對全局所帶來的害處往往要大得多。更不用說,我們由此養成的違規操作的習慣、不尊重規章的習慣,對建設現代文明來說具有極大的危害。反思將近30年的改革開放事業,我們不僅要重視在取得偉大成就的同時所付出的資源、環境、人際關係、文化傳承等方麵的代價,而且要重視我們為取得這些成就而在不同程度上養成的把“違規操作”等同於“解放思想”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