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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後“第一張罰單”有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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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執法部門最近根據國外某軟件公司的投訴,集中采取行動打擊各地廣告公司使用畫麵設計和排版的盜版軟件的行為。有媒體稱之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收到的第一張罰單”。

我以為這“第一張罰單”開得很及時,因為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個有“遊戲規則”的經濟活動模式。但我擔心的是,我們的公司老總們會不會非要等收到更多更大的“罰單”時,才會真正意識到“遊戲規則”非同兒戲。而之所以人們常常會把“遊戲規則”視同兒戲,不少時候與這類規則本身的特點有關。“遊戲規則”是種“角色規則”,它所規範的是從事特定活動、具有特定角色的人們的行動。換句話說,它是人們相互之間約定的產物,而不像技術規則那樣主要以自然規律作為依據,也不像道德規則那樣以“道德良心”或“實踐理性”作為基礎。

這種區別在違反規則造成的結果上表現得尤其明顯。運動員違反規則,可能被裁判發現,也可能不被裁判發現。即使被其發現,運動員也有可能設法說服(甚至賄賂)裁判或體育組織饒恕自己,因而免受懲罰。即使受到懲罰,這種懲罰也不同於違反技術規則和道德規則的後果。違反技術規則,懲罰是有因果規律的;違反道德規則,最嚴重的懲罰則可能來自人自己的內疚和羞恥,而不全是他人對這種行動的責備和處分。相比之下,違反“遊戲規則”的懲罰非但是有可能逃避的,而且僅僅是一種外在的東西,並不具有道德的意義。比方說,我們不能因為一個球員經常被罰下場就說他是個道德上的壞人。經濟活動中的“遊戲規則”,當然不少時候也可作如是觀。

但這些都不意味著“遊戲規則”可以視同“兒戲”。除了違規可能帶來無情處罰這個理由之外,“遊戲規則”之所以非同兒戲還有以下三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