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8月北京試行單雙號汽車行駛以後,9月22日,包括北京、上海在內的我國內地108座城市,將首次加入實行“世界無車日”的行列。在期盼那一天馬路通暢、街道安靜、空氣清新、天空湛藍的同時,我希望這第一個無車日給我們帶來的不僅是環境的改善,也不僅是對自己生活方式的反思,而同時也有這樣一種新的認識:消費者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
經過多年的努力,“消費者權利”或“消費者權益”的概念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國家製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國和各地紛紛成立消費者協會,3月15日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家喻戶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盡管依然比比皆是,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相應地日日提高。曾經讀到一篇文章,它的題目給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經營者:關注義務;消費者:珍視權利。”
確實,一定時期內,針對經營者嚴重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情況,有必要特別強調經營者要關注義務、消費者要關注權利。同時,由於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力量對比通常對前者有利,也應該對他們有不同的提醒。但在理論上,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對有行為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來說,權利和義務是一對彼此依賴的概念;對我們廣大消費者來說,我們不僅要有消費者權利的意識,而且要有消費者義務的意識。
權利和義務是由我們所處的社會關係產生的。在複雜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同時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享受著與這些角色相聯係的權利,也承擔著與這些角色相聯係的責任或義務,盡管不一定是法律義務,而常常是道德義務。隨著民主政治水平的提高,我們的“公民”角色的意義不斷增強;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們的“消費者”角色的分量也不斷加重。一方麵,我們對社會的依賴越來越體現為社會對我們的基本消費水平的保障、對我們的消費者權利的維護;另一方麵,我們對社會的貢獻越來越體現為我們的消費行為對經濟發展和文明進步的貢獻,體現為我們對資本作用的引導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