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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厄潑賴”不該緩行[4]——羅爾斯理論中的“公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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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羅爾斯的主要著作是《正義論》;他的理論叫做“正義論”而不是“公平論”。但是,“公平”(fairness)概念對於理解他的正義(justice)學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同時意味著,對這個概念的不恰當理解很容易導致對羅爾斯理論的誤解。

一說起“公平”,我們就會想起通常所說的“公平”和“效率”的關係問題。“公平”的本意是不偏不倚;與“效率”作為一對矛盾提出來,其含義是指收入分配上的人際平等、至少是差別不大。分配問題是羅爾斯關注的重點之一;在這個問題上羅爾斯的觀點可以說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根據他的第二條“正義原則”,社會經濟方麵的不平等必須以機會平等、最差境遇的人的狀況在這一格局中比在其他可選擇格局中得到更大程度的補償作為前提。當作前提的東西,當然就是優先的東西,而這個前提就是上述意義上的“公平”。同時羅爾斯又主張兼顧效率:他之所以還要承認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就是因為在他看來這有助於提高效率,而這種效率說到底對於最差境遇中的人的狀況改善也是有利的。為此,羅爾斯主張政府有義務對社會財富進行著眼於對弱勢群體的不應得的遭遇進行補償的再分配。理解羅爾斯的這個觀點,要與他所處的語境聯係起來。在羅爾斯的語境中,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主要不是政府的工作,而是市場的工作,而市場在那裏已經相當發達了。因而政府的責任主要在於在市場之後或市場之外進行適當調節,尤其是通過福利政策進行收入的再分配。如果這樣理解的話,就不能簡單地把羅爾斯的觀點與中國語境中提出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對立起來。因為在中國,政府不僅具有對市場的工作進行事後調節和“場外指導”的責任,而且——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的建立過程中——還具有培育、發展和健全市場經濟的責任。十六大報告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作了這樣的解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發揮市場的作用,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差距過大的收入。”這個解釋與羅爾斯的理論之間的差距,並不像“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個說法本身那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