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抽象的規定,可以把辯證法歸結為關於矛盾的學說。然而,由此卻引發一個問題:世界就是矛盾,能否在最抽象的意義上把人類所創建的關於世界的全部科學理論都歸結為辯證法理論。對這個問題,通常是從一般與特殊的關係來回答:作為哲學世界觀,辯證法不是研究具體的矛盾,即矛盾運動的特殊規律,而是研究抽象的矛盾,即矛盾運動的一般規律。深究這種回答,又會引發一個更為實質性的問題:“抽象的矛盾”以何種方式構成辯證法的研究對象。“全部哲學,特別是近代哲學的重大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係問題。”[1]這就明確告訴人們:作為世界觀理論的哲學,既不是脫離人的思維去研究自在的存在,也不是脫離存在去考察人的思維,而是探討自為的存在(人及其思維)與自在的存在(世界)的相互關係。因此,作為哲學世界觀的“矛盾”,不是自在世界的矛盾,而是人及其思維與世界的矛盾;哲學世界觀的任務,不是對自在世界的矛盾作出理論解釋,而是探索人及其思維與世界的矛盾關係,從而為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世界觀層次的理論支持。與科學不同,哲學專門考察思維與存在的關係問題,反思“理論思維的不自覺的和無條件的前提”。這種理論思維的前提即思維與存在的統一性,就是哲學本體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