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根本上說,人類存在的矛盾性就是人類存在的實踐性,或者說,人類存在的實踐性是人類存在的全部矛盾性的根源。因此,對人類存在矛盾性的認識,必須訴諸對人類實踐性的理解;以理論方式反思人類存在的矛盾性,必須升華為對人類存在實踐性的反思。實踐是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實踐活動蘊含著人與世界之間的全部矛盾關係。對辯證法的理解,在根本上是對實踐的內在矛盾的理解。
實踐活動的內在矛盾,首先表現為實踐主體的自然性與超自然性的矛盾。實踐活動是人以自己的感性自然(肉體組織),並通過感性中介(物質工具)去改造感性對象(物質世界)的活動。離開實踐主體的自然的感性存在,就沒有感性的實踐活動。但是,人不是單純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具有理智的自然存在物。人不像動物那樣無意識地適應自然,而是在適應自然的同時使自然適應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正是這種雙重的適應性,即環境對人和人對環境的不斷作用與反作用,決定了人的活動的本質。離開超自然性的自然性,人隻能像動物一樣去適應自然;反之,離開自然性的超自然性,人的超自然性隻能是一種神秘的特性。因此,作為實踐主體的人,其自然性是具有超自然性(自為性)的自然,其超自然性是具有自然性(自在性)的超自然性。
其次,實踐活動的內在矛盾表現為實踐活動的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矛盾。實踐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動,是人把自己的目的和要求變成現實的活動。作為實踐主體的人,自己給自己構成人所要求的世界圖景,並以自己的實踐活動使世界變成自己理想的世界。同時,作為人的客觀活動,實踐又必須麵對客觀世界,以客觀世界為轉移。因此,一方麵,實踐主體要按照自己的目的去改變世界;另一方麵,實踐主體的目的又必須積澱著關於世界的規律性認識才能得以實現。由此構成了實踐活動中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