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識形態批判諸論
意識形態批判涉及不同內涵,其變化主要取決於所堅持的是一種肯定性的意識形態概念,還是一種否定性的意識形態概念。無論采取的是哪一個版本的肯定性意識形態概念——如將意識形態理解為社會的一個客觀層麵、某階級的世界觀,或是以行動為導向的政治思想體係——意識形態都不可能自行對其所涉及的思想予以評判。意識形態或對或錯,可為不同的階級服務,也可在不喪失其作為意識形態的本性的情況下表達多種利益需求。意識形態並非在本質上就是對現實的一種歪曲的或不正確的表達。正如我在本書第三章中所指出的,這未必就意味著堅持一種肯定性的意識形態觀就不可以對不同的意識形態立場予以評價了。隻不過這種評價幾乎不是建立在意識形態概念本身所固有的元素基礎之上的。因此,通常情況下,強調點就轉移到了別的標準上,即轉移到與意識形態背後的階級或利益有關,或是與意識形態的“科學性”有關的標準上來。
實際上,正統馬克思主義內部的一個常見的做法就是區分出“先進的”和“落後的”階級。據此,革命階級的利益是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一致的,所以他們的意識是對現實的真正反映;而落後的或保守的階級則為了捍衛自身的利益而逆社會發展潮流而動,對真理視若不見。[1]然而,以此為基礎開展意識形態批判似乎有點問題。因為首先,這裏所依據的標準似乎過於外在性,而沒有考量意識形態的思想內容。這可能會導致這樣的誤解,即單純把思想歸結為其階級性,並以此來作為判斷該思想的有效性和正誤的充分條件。此外,標準本身也是個問題,因為新標準需要決定社會發展的潮流是什麽或進步的利益是什麽等。列寧所提出的“科學性”標準[2]至少在進行評判時考慮了意識形態的內容,但除了在判定所謂的“科學”是什麽時存在著明顯的困難,問題還包括:意識形態批判所得以開展的依據同樣也可以運用到其他所有的知識形式之中。特定的判定標準肯定不在意識形態概念自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