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介紹了潛在的和現實的矛盾之間的區分。事實上,這是馬克思在討論矛盾問題時所作的兩個明確分類中的一個。如他在描述商品所固有的矛盾時就使用了這樣的分類[1];而馬克思所作的另外一個區分則是在形式的和物質的矛盾之間作出的,這樣的分類與市民社會的代理人(或代表)與其選舉人之間的關係問題有關。形式矛盾存在於以下事實之中,即代理人因為被選舉出來而擁有了形式上的授權,但當這種權威變成現實的時候,它們就不再是被授予的了,因為它們不再受其選舉人的控製了。物質矛盾與實際利益有關。代理人形式上獲得了授權,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實際上他們代表的是特殊的利益。[2]然而,後來的理論家還進行了一係列進一步的劃分,其中最常見的包括對抗和非對抗性的矛盾、原則的或主要的矛盾與次要矛盾等。這些區分都源自於毛澤東的著述。
毛澤東認為,主要矛盾就是“它的存在和發展,規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3]。次要矛盾則指的是那些由主要矛盾所決定的和受其影響的矛盾。而且,在任何一個具體的矛盾中,都有矛盾的主要方麵和次要方麵之分。一個矛盾中的主要方麵“即所謂矛盾起主導作用的方麵”[4]。但它也可以轉換為次要方麵,反之亦然。盡管這樣的區分似乎很有用,但毛澤東對它們的界定卻是模糊的和一般性的。這部分是因為毛澤東抽象地對待這些矛盾概念所致。緊隨列寧、恩格斯和黑格爾,毛澤東肯定“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發展的過程中,矛盾貫串於每一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絕對性”[5]。這裏同樣沒有考量矛盾在馬克思那裏以及實際上是在黑格爾那裏所具有的具體社會屬性,矛盾成了運動的普遍原則,所有存在的本體論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