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現代哲學人文學科關於文化的自覺的理論反思在深層次上是近現代不斷增強的文化自覺的產物和表征,而直接的緣起則與人類開始研究自己的文化起源密切相關。對於文化的自覺的思考和研究首先從人類學家,即文化人類學家開始,逐步過渡到一些曆史學家、社會學家,然後才進入哲學家的視野。19世紀後期,在達爾文進化論學說的影響下,文化開始成為文化學家、人類學家、考古學家的研究對象。19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初,湧現出一大批著名的文化人類學家,他們通過田野考察和實證研究對文化現象所作的描述和闡釋,至今還深刻地影響著文化學和文化哲學的研究。此後不僅文化學和人類學一直是文化研究的主力軍,而且曆史學、哲學價值論、哲學人類學、曆史哲學,以及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科,都以某種方式把文化納入自己的理論研究視域之中。
由於文化自身內涵和活動方式的豐富性,同時,由於不同學科研究文化問題的範式和視角的差異,在文化的理解上存在很多差異。雖然文化及其作用已經引起各個學科的普遍關注,但迄今為止,人們並沒有形成關於文化的普遍的、公認的定義或界定。人們在使用文化概念時,常常有著不同的所指。有時我們用“文化”來代表文學、藝術等具體文化形式,有時用以概括傳統禮俗、風俗習慣,有時用來指謂思想理論或價值觀念,等等。A.L.克魯伯和克賴德·克拉克洪1952年在《文化——關於概念和定義的評論》中,通過深入而廣泛的引證與研究,列舉了他們所能查閱到的數百位理論家的各種文化定義。他們把關於文化的定義劃分成不同的組別:第一組“描述的”(descriptive)文化定義有20種,第二組“曆史的”(historical)文化定義22種,第三組“規範的”(normative)定義25種,第四組“心理學的”(psychological)定義38種,第五組“結構的”(structural)定義9種,第六組“遺傳學的”(gene-tic)定義40種,第七組“不完整的”(incomplete)定義7種,總計竟然達到161種文化定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