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現代化理論的兩極模式中,傳統化與現代化是絕對對立的;現代化的出路沒有別的選擇,隻有西方化。實際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完全拋棄自己的傳統闖入現代化。國內外學者均以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為例,說明從過去到今天,傳統力量並非總是社會變遷的障礙,傳統文化也不盡是過時的殘餘,不見得都在廢除之列。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傳統還是社會變革的重要保證。從曆史上看,真正獻身於社會現代化的精英,徹底與本民族文化傳統決裂者,幾乎從未有過。盡管現代化與文化傳統的關係是非常複雜的,但可以肯定的一個事實是:在現代化過程中,“傳統必然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13]。既然如此,現代社會發展應當借助文化傳統的力量來推動。在馬克思看來,民族傳統、宗教、民族情緒、風俗習慣等在現代社會發展中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
民族傳統一旦形成,便以一種巨大的無形力量左右著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的運行。如在西歐的近代發展中,從古羅馬奴隸社會產生出來的法律傳統,就起著重要的作用。“羅馬法雖然是與交換還很不發達的社會狀態相適應的,但是,從交換在一定的範圍內已有所發展來說,它仍能闡明法人,進行交換的個人的各種規定,因而能成為工業社會的法的先聲(就基本規定來說),而首先為了和中世紀相對抗,它必然被當作新興資產階級社會的法來看。”[14]比如在立法權方麵,專製君主時期的西歐君主的敕令,雖然在法權淵源中占了首要地位,但在整個法權體係中,羅馬法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即使自稱“朕即國家”的法王路易十四,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羅馬法的有效性。相反,中國從夏、商、周一直到元、明、清,專製君主的意誌一直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法權源泉。從傳統中的“禹刑”、“湯刑”,一直到《明律》、《清律》,基本上都是“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封建皇室的“家法”和“祖宗之法”就是封建國家的“國法”。兩相比較,西歐的法律傳統顯然要比中國的君主意誌傳統更有利於社會進步。又如,從歐洲文藝複興以來逐漸形成的人文傳統,對於歐洲的社會發展也起了巨大推動作用。人文傳統所肯定的現世人生的意義,所提出的個性解放、個性自由的要求,所推崇的人的智慧與知識的信條,對於人們的思想解放,加速自然科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曆史影響,以致現代化論者常常把西歐的現代化與文藝複興緊緊連在一起。中國以至整個東方自近代以來一直缺乏這樣一種人文傳統,因而導致在人的解放和社會發展方麵同西歐的巨大落差。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現代化程度同其民族傳統有著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