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般地承認,價值意識是對價值現象的反映,價值構成了價值意識的對象和內容,科學意識則是對事實的反映,以一定對象的現狀、規律為內容。這是對二者的一般的規定,是它們的一般的區別。但是,如果抽象地固執著這種規定,隻是從對象的角度理解這個差別,把二者的區別主要當作是對象方麵的區別,凡是關於價值的意識就都是價值意識,而凡是關於事實的意識則就是科學意識或非價值意識,看似概念明確,指謂分明,實際上這樣的概念還是相當抽象的。正像隻從意識本身不同因素的分別,如以知、情、意的分別來規定價值意識和科學意識是不合理的一樣,隻從對象方麵來理解這種區別也有很嚴重的不足或缺陷。因為,對象作為什麽對象,既以對象自身的結構和性質為根據,也以主體從什麽角度、以什麽方式看待它,以它對主體來說“作為什麽”為前提。價值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但如果把這種特殊關係當作是科學認知的對象,以揭示它的現狀和規律為任務,那麽形成的就是科學認識和科學意識,同樣地,如果是從科學的角度研究和揭示人們的價值意識形成和發展的規律,那麽形成的也是科學認識而不是價值意識。
如此看來,僅僅把價值意識看作是對價值現象的反映,還是不夠的,應進一步把它規定為評價性的意識、態度性的意識、規範性的意識,或如一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一種“意動性”的意識,而科學意識相應地就是認知性的意識。換言之,科學意識無論其內容多麽複雜多樣,本質上都是關於對象“是什麽”、“為什麽”、“會怎麽樣”方麵的意識內容,而價值意識則是一定對象對主體“有沒有價值”、“有什麽價值”、“有多大價值”方麵的意識,是關於“應該如何”、“最好如何”、“我希望能如何”的意識。總之,價值意識和科學意識是從意識的內容性質方麵作出的分別,說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意識,這個“種”是從意識的內容性質方麵著眼的,而不是簡單地從各自對象的不同方麵立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