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存在”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範疇,正確理解這個範疇,是把握全部馬克思主義理論體係的基本前提。社會存在範疇源於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要正確把握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存在範疇,就應該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文本出發進行考察。但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並沒有給社會存在從總體上下一個科學明確的定義,而是根據不同時期實踐鬥爭或論戰、批判的需要從不同角度加以闡釋的。
(一)馬克思社會存在範疇的文本考察
對於馬克思社會存在範疇的文本考察,國內哲學界已有多位學者做過這方麵的工作。本文主要參照盧秀廉、李兆凱的論文《馬克思、恩格斯“社會存在”範疇的多維度闡釋》(《寧波黨校學報》2006年第5期)和楊軍的論文《馬克思“社會存在”範疇的文本考察》(《山西師大學報》2008年第6期)所提供的線索和內容,對馬克思社會存在範疇的提出和使用情況作一梳理。
其一,馬克思從物質活動、物質關係的角度對社會存在的闡述。
馬克思對社會存在範疇的闡述始於《萊茵報》時期(1842年10月—1843年3月)。這個時期,他在積極投入反封建專製鬥爭的過程中接觸到了經濟利益,並很快認識到黑格爾哲學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以及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無能為力。於是,他開始試圖從經濟利益出發來闡明國家、政治和法的本質,通過對各階級經濟利益的剖析,對國家、政治和法的本質形成了自己新的觀點。在《摩塞爾記者的辯護》中,他說:“在研究國家狀況時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視各種關係的客觀本性,而用當事人的意誌來解釋一切。但是存在著這樣一些關係,這些關係既決定私人的行動,也決定個別行政當局的行動,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樣不以他們為轉移。隻要人們一開始就站在這種客觀立場上,人們就不會違反常規地以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惡意為前提,而會在初看起來似乎隻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這些關係在起作用。”[1]這裏,馬克思對社會關係客觀本質的考察,雖然還沒有像他後來所達到的那樣明確地從物質生產、物質生活關係中去尋找法的關係的根源,去揭示社會曆史發展的客觀規律性,但已接觸到了社會生活的客觀實在方麵,因而可以把“客觀關係”看作社會存在的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