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的本質是批判的、革命的。
馬克思的這個著名論斷,經常被各種哲學論著廣泛引證。但是,關於這個論斷的理論內涵及其真實意義,迄今尚無係統性的論著,而在引證這一論斷的哲學著作中,又往往是把辯證法的批判本質理解為它的一種理論功能,即從功能的角度去解釋辯證法的批判本質,而不是從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去理解辯證法理論,即不是把批判性視為辯證法的最本質的規定性。那麽,究竟如何理解辯證法的批判本質?進一步說,從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出發,應該怎樣理解辯證法本身?
作為最抽象的規定,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範圍內,似乎無人否認“辯證法的本質是批判的”這一命題;在把辯證法的批判本質解釋為它的一種基本功能的意義上,也不妨礙人們對辯證法做出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解釋。這是因為,無論是把辯證法解釋為本體論還是認識論,邏輯學還是實踐論,或者是本體論、認識論和邏輯學的統一,都可以在原則上承認辯證法具有批判功能。但是,隻要對“辯證法的本質是批判的”這個最抽象的規定做出具體解釋,特別是超出對辯證法批判本質的功能解釋,而把批判性視為辯證法的“本質”或“本性”,就會顯露出對辯證法的批判本質乃至辯證法理論本身的不同理解。
請看下述問題:為什麽辯證法在本質上是批判的?辯證法的批判本質與哲學及其基本問題是何關係?辯證法的批判對象是什麽?這種批判對象怎樣規定辯證法的批判本質?作為發展學說的辯證法與它的批判本質是何關係?怎樣從發展學說的視野去理解辯證法的批判本質?辯證法的思維方式與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的本質區別何在?怎樣從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去理解辯證法與形而上學的對立?辯證法的批判本質是不是發展的?如果是發展的,這種發展是如何實現的,它的曆史內容和具體形態是怎樣的?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是怎樣實現的?為什麽說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是“合理形式”的、徹底的辯證法理論?現代西方哲學的辯證法思想表現在哪裏?它如何實現辯證法的批判本質?它與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是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