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拉丁文原意為公民的、社會的、國家的,通常被用來說明存在於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區的社會文化共同體。這是一個標誌著人類社會開化狀態和進步狀態的範疇。同時,它又是一個曆史的範疇,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文明”的內涵變得越來越複雜,似乎也越來越模糊了。文明研究本身因此成為當今理論界、學術界的一個“熱點”問題。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場,根據不同的理論在解釋著文明,以至恣意任情地褒貶、抑揚著這種或那種文明。
我注意到,有的學者以一個“黃”字概括了從古至今整個中華文明的特點,提出了頗有影響並風靡一時的“黃色文明論”,即黃色文明屬於內陸文明,特定的地理環境使黃色文明形成了一種“隔絕機製”,成為一種內向的、閉關自守的、超穩定的文化類型,因而注定衰落;隻有在地中海興盛起來的歐洲海洋文明,即藍色文明才具有開放、進取、不斷擴張的內在活力和優勢,因而注定要引領並決定現實與未來。在我看來,這是一種典型的地理環境決定論。
所謂地理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所處的地理位置相聯係的自然條件總和,它是人類社會得以存在與發展的自然前提和必要條件。任何一個民族、國家都有自己特定的地理環境。這種特定的地理環境“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馬克思語),必然會以各種方式對該民族、國家發生作用。古代中國文明與黃河流域的確存在著某種聯係,如同古代埃及文明同尼羅河流域、古代印度文明同印度河與恒河流域、巴比倫文明同幼發拉底河與底格裏斯河流域存在著某種聯係一樣。
但是,不能由此認定,地理環境決定一個民族文明的狀態及其曆史命運。這是因為,地理環境同文明狀態的關係實際上是自然同社會的關係,而社會同自然最直接、最密切的接觸點是勞動。社會與自然的相互作用,地理環境對社會影響的性質與作用的大小都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之中。換言之,地理環境隻有在勞動過程中並通過勞動才能轉化為社會的內在因素,從而對社會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