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和個別的關係就是共性和個性的關係,這兩對範疇是相同的範疇,這一觀點已成為“常識”。然而,猶如雷達有自己的盲區一樣,人的思維也有自己的盲區,這個盲區就是常識。我們必須跳出一般和個別的關係就是共性和個性的關係這一常識的羅陀斯島。
盡管一般和共性含義的區別不大,但是個別和個性是不能等同的。所謂個別,是指單個的、特殊的、有別於其他事物的個體,即具體事物;個性則是指一事物之所以區別於他事物的特殊性質,是一事物所獨有而他事物不具有的特殊屬性。
從範疇的分類看,個別屬於實體範疇,個性屬於屬性範疇。實體是指實際存在的獨立客體;屬性則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各種性質。
亞裏士多德把“個體”,即客觀存在的個別事物,如“某一個個別的人或某匹馬”稱為“第一實體”,而把事物的數量、性質、關係等歸為屬性範疇,並認為“第一實體”是數量、性質、關係等屬性的基礎,“如果沒有第一性實體存在,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東西存在。”斯賓諾莎指出:實體是“在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屬性則“是構成實體的本質的東西”。可見,實體是獨立的客觀存在,是屬性的基礎或承擔者,而屬性則依附於實體,是實體的不同側麵、特征或本質的表現。因此,個別不能等同於個性,個別是個性的基礎或承擔者,個性則是從屬於個別的。
個別是相對於一般來說的,它和一般構成了一對矛盾,個性則是相對於共性而言的,它和共性構成一對矛盾。當然,個別和個性存在交叉情況和共同點。個別內在地包含了個性,同時,作為概念,個別和個性相對於現實中的形形色色的具體事物和千差萬別的個性來說,二者都具有一般的特性,都是舍棄了具體事物和各種個性的差異,抽象出他們的共同的、本質的東西之後形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