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及辯證法的精神時,我們通常把批判性與革命性相提並論。實際上,從辯證邏輯內在結構以及理論與現實的角度來說,批判性和革命性並不是在同一個維度上的,並且批判性與革命性本身也存在著各自不同的理論層次。從理論深度上講,批判可以分為兩種,發掘對象內在矛盾性的批判和社會曆史性的批判。其中,社會曆史性的批判是更高層次上的批判。對舊製度的批判也不必然意味著對社會曆史的正確理解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對社會革命的讚同與正確定義。發掘對象內在矛盾性的批判是從辯證法內在的否定性邏輯中引申出來的,而社會曆史性的批判以及在此基礎上顯示出的辯證法的革命性也並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內部的問題,它更是一個社會實踐的問題。因此辯證法的革命性精神又可以分為思維方式的革命性和社會曆史觀的革命性,而社會曆史觀的革命性自身也有自己不同的維度。
“否定的辯證法”模糊了這兩個層麵,並且我們有理由說這是有意為之。它在麵對辯證法的這兩個層麵時,一方麵創造性地發揮了第一個層麵,另一方麵卻又力圖把第二個層麵在模糊主體的同時將其限製在思想的領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馬克思那裏,問題恰恰在於,辯證法在社會曆史觀方麵要想達到革命性的維度,就必須實現邏輯的和曆史的統一,必須能夠深入曆史。隻有這樣,辯證法才能正確反映社會曆史運動,才能在邏輯上重構它所要批判的社會製度並最終超越這種社會製度。也隻有這樣,哲學才能掌握群眾,找到現實的曆史主體,實現真正的革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