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哲學經典·宗教哲學卷

社會、意義、宗教[1]——以自我指涉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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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受到驅策顯出篤信宗教的樣子,

實則隻為了表現智巧,願主解救我們。

——約翰·鄧恩《連禱文》188-189

社會學理論目前處於亞曆山大階段,似乎專注於對經典作家的詮釋。[2]搞宗教社會學意味著對一些據認為與宗教有關係的人物或製度進行經驗研究,要求回到塗爾幹或韋伯那裏去尋求理論靈感。於是,宗教便被假定發揮著兩方麵的作用:它在總體社會層次上是一種整合要素,在個體層次上則是一種動機要素。在兩個層次上,它都提供了意義的意義,即一種有意義的“終極實在”。在終極資源這一最高層次上運作的一切符號和價值都可以歸在宗教範疇之內——不管它是盧梭意義上的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還是貝拉(Bellah)意義上的公民宗教。

我們也知道,在這個問題上存在著一些反對意見。各宗教能夠挑起爭端和論戰,產生出種種分裂效應,其動機效應很可能表現為對宗教本身的質疑。它可以是一種社會活動,但也可以是一種退隱默思。關於宗教功能的陳述類似於一些箴言警句,為了能夠在操作上有用,它們總是需要一些相反的箴言警句。

數年前,吉爾茲(Clifford Geertz)針對人類學研究中依賴經典作家的狀況發出了同樣的抱怨。也許是出於純粹的偶然吧,他在一篇討論宗教文化係統的論文中寫下了自己的想法。然而,即便這種巧合純屬偶然,仍是一種意味深長的偶然。事實上,當時的係統論幾乎無力履行承諾。帕森斯(Parsons)本人已經開始引介其他的經典作家了。他試圖表明,社會與個人、社會要素與動機要素、塗爾幹與韋伯的區別並不那麽重要;盡管這一區別在社會學領域裏是理論的核心問題,但它在該領域裏實在不可能有什麽太大的重要性。由於帕森斯專注於曆史問題,專注於個人與社會彼此分裂的範式,因此,他便力圖通過揭示一般行動係統的框架來尋求一個解決辦法,而這一框架給個人係統、社會係統以及其他係統分派了適當的位置。為此,帕森斯不得不付出可以預見的代價。他必須把他的各種普泛化概念歸並為一種純粹分析性的框架,而這一框架又必須以對行動概念諸要素的分析為基礎。不唯如此,為了平衡普泛化(generalization),他還需要運用一種再特殊化(respecification)的方法。於是,他就決定采用交叉列表的方法,其後果是人所共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