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哲學經典·宗教哲學卷

證明有神論[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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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的答案就是簡單性本身:能夠賦予實證認識的意義的東西,就是適當地發揮著作用的認識能力,或者說,“設計的那一部分旨在產生正確信念”,就此而言,能夠賦予實證認識意義的東西,正是我們那種按照設計而運作的認識能力。對於我們的認識能力來說,它的設計方案的各個方麵無需以真理為目的;有些方麵可能有助於生存,有些方麵可能有助於減輕痛苦,有些方麵則有助於表現忠誠,等等。但是,有的人之所以持有某種信念,原因在於,我們認識方案的某個方麵不是以真理,而是以別的東西為目的;我們不應該說,他們知道這一命題,即使這一命題被證明是正確的(也許那種設計既有助於達到真理,又有助於達到別的目的)。

7a.讓我們來考察一下史文伯恩(R.Swinburne)提出的“易信原理”:

一般來說,我認為,如果一個主體(就認識論而言)覺得,X是存在的,那麽,X可能就是存在的(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這是一條合理性原理;人們似乎覺察到的東西,實際上可能就是那樣。事情看上去如何,對於事情究竟如何這樣一種信念來說,是很好的根據。[3]

這條原理被他運用到以宗教體驗為基礎的有神論證明之中:“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那麽,對於那些顯而易見的信仰對象——上帝、瑪利亞、最高的實在或波塞冬來說,所有的宗教體驗都應當被教徒理解為真實可靠的,因而是內容充實的根據。”史文伯恩把這條“合理性原理”解釋為與“命題”有關:在他看來,任何命題隻要具有如下形式,即S好像覺得,某個東西是F,那麽,相應的命題形式,如S覺得,某個東西是F,就多半是可能的:“如果S在認識上好像覺得,X是存在的,那麽,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這對S來說就是一個很好的理由,他可以相信,情況確實如此。對於別人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好的理由,他們可以相信,X是存在的。因為,如果E可以證明H,那麽,這種關係與‘誰認識E’這一問題毫不相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