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種古老而光榮的傳統,認識就是“被證明了的正確信念”。可是,這種“證明”究竟是什麽呢?新教改革的神學家們(不管他們的當代追隨者情況如何)對證明有一個清楚的概念;他們認為,證明是從信仰(faith)來的。可悲的是,當代認識論者不可能異口同聲地作出這樣的回答。他們通常不會對這一概念——認識論證明——進行明確而詳盡的研究;在某種條件下,某人有理由相信某個命題,對這類認識條件的討論盡管很多,但是,把證明的“本質”作為主要問題來探討的,還為數不多。當他們著手討論這一問題時,他們顯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人主張,證明是“認識的義務”;有人說,證明來自“連貫性”;還有人說,“可靠性”是證明的根據。意見分歧很大,這決不是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的確,他們分歧之大,程度之激烈,有時讓我們很難確定,不同的爭論者是否在討論大體相同的問題。那麽,一個基督徒,或者更廣一些,一個有神論者,應該如何看待這種局麵呢?麵對這種紛爭不息的混亂局麵,麵對這種雜亂無章的喧嘩,他該做出什麽樣的反應呢?本文將盡可能清楚地考察認識論證明以及相關的概念。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打算以明確的方式,從基督教,或者更廣一些,從有神論的角度,考察這一問題:從有神論立場出發,我們如何才能縮小認識論證明這一問題呢?基督教或有神論對我們理解認識論證明,會提供哪些幫助呢?
這裏,我們必須預先聲明,我要說的,更確切地說,我打算討論的,究竟是什麽。我們該如何從頭界定認識論證明呢?首先,像“證明”、“已經證明”這些術語,如R.齊碩姆所言,都是認識論評價的術語;說某個命題對某個人來說是“已經證明的”,其實就是說,他對這一命題的相信或認可(這裏,我對二者不加區分),對他來說,具有“實證認識的資格”[2]。這裏,我們所評論的是某個人的“信念”:更準確地說,是他所“相信的東西”。有人相信,像上帝這樣的人是存在的;她的信念可以用上述方式進行評價;她的以下信念,即人的生命是以當代進化論所說的那種方式,從單細胞生物進化而來的,以及日常生活中那些無足輕重的信念,都可作如是觀。我們可以說,某人的信念是“有根據的”、“已經被證明的”、“理性的”、“合理的”,這是拿它們與沒有根據的、未被證明的、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信念來比較。例如,證據論者反對有神論者的信念,認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信仰上帝的那些人,他們的做法是沒有根據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不合理的——這種做法也許會被指責為理智上失當或認識上欠妥,或者,如果態度不至於苛刻,它也可能被說成是患有理智功能障礙。其次,認識論證明或實證認識的意義顯然是有等級區分的:無論如何,就實證認識的意義而言,我的某些信念對我來說,就比其他一些信念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