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哲學經典·中國哲學卷

釋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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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阮文達公作《塔性說》,謂“翻譯者但用典中‘性’字以當佛經無得而稱之物,而唐人更以經中‘性’字當之”。力言翻譯者遇一新義為古語中所無者,必新造一字,而不得襲用似是而非之古語。是固然矣,然文義之變遷,豈獨在輸入外國新義之後哉!吾人對種種之事物,而發見其公共之處,遂抽象之而為一概念,又從而命之以名。用之既久,遂視此概念為一特別之事物,而忘其所從出。如“理”之概念,即其一也。吾國語中“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與西洋“理”字之意義之變化,若出一轍。今略述之如下:

一、理字之語源

《說文解字》第一篇:“理,治玉也,從玉,裏聲”。段氏玉裁注:“《戰國策》:鄭人謂玉之未理者為璞,是理為剖析也。”由此類推,而種種分析作用,皆得謂之曰理。鄭玄《樂記》注:“理者,分也。”《中庸》所謂“文理密察”,即指此作用也。由此而分析作用之對象,即物之可分析而粲然有係統者,亦皆謂之理。《逸論語》曰:“孔子曰:美哉瑤璵!遠而望之,奐若也;近而視之,瑟若也。”“一則理勝,一則孚勝,”此從“理”之本義之動詞,而變為名詞者也。更推之而言他物,則曰“地理”(《易·係詞傳》)曰“腠理”(《韓非子》),曰“色理”,曰“蠶理”,曰“箴理”(《荀子》),就一切物而言之曰“條理”(《孟子》)。然則所謂“理”者,不過謂吾心分析之作用,及物之可分析者而已矣。

其在西洋各國語中,則英語之“Reason”,與我國今曰“理”字之義大略相同,而與法國語之“Raison”,其語源同出於拉丁語之“Ratio”。此語又自動詞“Retus”(思索之意)而變為名詞者也。英語又謂推理之能力曰“Discourse”,同時又用為言語之義。此又與意大利語之“Discorso”同出於拉丁語之“Discursus”,與希臘語之“Logos”皆有言語及理性之兩義者也。其在德意誌語,則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語出。此語非但聽字之抽象名詞而實謂知言語所傳之思想者也。由此觀之,古代二大國語及近世三大國語,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之能力,及言語之能力,即他動物之所無而為人類之獨有者,謂之曰:理性、Logos(希)、Ratio(拉)、Vernunft(德)、Raison(法)、Reason(英)。而從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徑路,則下一判斷,必不可無其理由。於是拉丁語之Ratio、法語之Raison、英語之Reason等,於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義。至德語之Vernunft,則但指理性,而理由則別以“Grunde”之語表之。吾國之“理”字,其義則與前者為近,兼有理性與理由之二義,於是“理”之解釋,不得不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