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1899—1973),具有猶太血統的德國政治哲學家。他出生於德國的基爾希海因,就讀於漢堡大學,1921年獲得哲學博士學位,1925—1932年任職於柏林猶太研究學院研究助理,其間出版了《斯賓諾莎宗教批判》(1930),隨後又出版了《哲學與法律》(1935)、《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其基礎與起源》(1936)等著作。1938年移居美國,隨即擔任紐約社會研究新學院教授(1938—1949),其間出版了《論僭主:對色諾芬“神聖”的闡釋》(1948);1949—1968年任教於芝加哥大學政治學係,其間出版了《自然權利與曆史》(1950)、《迫害與寫作藝術》(1952)、《什麽是政治哲學》(1955)、《對馬基雅維利的思考》(1958)、《城市與人》(1964)、《蘇格拉底與阿裏斯托芬》(1966)、《耶路撒冷與雅典:一些初步的反思》(1967)、《古代與現代的自由主義》(1968)等著作;1968—1969年任加利福尼亞州克萊爾蒙男子學院政治學教授;1969—1973年任馬裏蘭州安那波利斯聖約翰學院住校學者,其間出版了《色諾芬論蘇格拉底的演講:對“經濟學”的解釋》(1970)、《色諾芬的蘇格拉底》(1972)等著作,1973年逝世。
本書選編的“自然權利與曆史”一文闡明了比現代社會中規定的實在權利更始源性的權利——自然權利,強調現代社會的許多災難都起源於人們對自然權利的拒斥。於是,對現代性的批判就被奠基於維護自然權利的前提之下。
對於施特勞斯的整體哲學風格,我們在這裏再多加一點提示。施特勞斯並不認同將形而上學視為哲學核心部分的傳統觀點,而認為哲學在實質上就是政治哲學。而且,他切入政治哲學的基本方式乃是對於古人的政治學經典的注解——比如,《自然權利與曆史》就可以被視為對古人經典的一份讀書劄記。另外,施特勞斯特別強調在文本的“隱微意義”和“顯白意義”之間的區分,並教導弟子們如何從字麵意義中讀出原作者的真實含義。這種思潮在最近十來年引入中國大陸後,在一部分本土學者那裏得到了積極的響應,但也遭到了另一些本土學者的批評。對於初學哲學的青年學生來說,對於施特勞斯政治哲學的大致了解還是有必要的,但其治學方法的爭議性則依然需要讀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