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
現在,我們在雙重意義上使用“工作”這一詞:一方麵它指謂特定類型的日常活動;另一方麵它指謂直接的類活動。這兩種含義的確都是正確的。工作的履行是日常生活的有機部分;過程、工作活動則是類本質的對象化。馬克思常常使用兩個詞來表明這一區別:他稱日常活動為“勞動”(labour),而用“工作”(work)專指類本質範疇。
當然,把“工作”視作具體的操作過程的人們,不可能區分作為執行的工作和作為活動的工作。對“工作”的這一解釋非常古老,我們發現,在亞裏士多德那裏,工作被視作我們所從事的實現自覺設定的目標的人之有目的的活動,即實現目標的工具和手段在其中被嵌入主客體之間,人在其中創造性地適應於被改變的客體,最終創立一個新的對象化的過程。馬克思的創新不在於對工作過程的分析,而在於研究一個工作過程在其中得以完成的具體條件,研究在這一過程中,作為一般社會“工作”和作為從工作者立場出發的“勞動”如何得以實現[2]。馬克思對李嘉圖(David Ricardo)不能區分工作和勞動,傅立葉在其“作為遊戲的工作”理論中對“勞動”的忽略,均持懷疑態度[3]。
有什麽根據說“工作”過程是超越日常生活的社會的和類本質的活動呢?第一個近似值,可以從它是創造滿足他人需要的產品的過程這一事實得出。這並不必然說,他人的確使用或者將在事實上使用這一產品,但這的確是說他們可以使用它。在商品生產條件下,工作的類本質特征是在交換中實現的,這樣一來,所有具體勞動同時也是生產價值,即交換價值的抽象勞動。但是,無論工作的社會性是通過交換而間接地實現,還是直接地實現,工作產品都必須滿足社會需要,它還必須包含進行這一生產所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如果產品不滿足社會需要,或者如果用於這一生產的時間超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我們就不能再談論“工怍”,但是我們依舊可以談論“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