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為了回答我們的問題,讓我們轉到原在《正義論》第11—14節討論的兩個正義原則,它們的最新表述現在應該是這樣的:
(1)每一個人對於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適當體製(scheme)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體製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自由體製是相容的;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公職和職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應該有利於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
正如我下麵解釋的那樣,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同樣在第二個原則中,公平的機會平等優先於差別原則。這種優先意味著,在使用一個原則(或者針對試驗樣本來檢驗它)的時候,我們假定在先的原則應該被充分地滿足。我們尋求的是在一套背景製度(background institutions)內部發揮作用的分配作用(狹義的),而這種背景製度既確保了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也確保了公平的機會平等。這種分配原則在其背景製度外麵能發揮多大作用,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對此我們不打算加以考慮。
13.2 對第二個原則的修正純粹是文字的。然而,在討論對第一個原則的修正之間(這種修正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關注一下公平的機會平等(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的意義。這是一個難以理解、毫不清晰的觀念。它的作用也許最好從為什麽要使用它來加以把握,即糾正在所謂的自然自由體係中形式的機會平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職業對有才能的人開放——的缺點(《正義論》第12節第62頁以後,第14節)。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公平的機會平等,比如說不僅要求公職和社會職位在形式上是開放的,而且要求所有人都應該有獲得它們的公平機會。為了闡明公平機會的理念,我們說:假設存在著一種自然天賦(native endowments)的分配,那些擁有同等天資和能力並具有使用這些天賦的同樣意願的人們應該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而無論他們的社會出身是什麽,無論他們生來屬於什麽階級,以及成年之間的發展程度如何。在社會的所有地方,對於那些擁有相似天賦和動機的人們,應該在修養和成就方麵存在著同樣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