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出生於馬裏蘭州的巴爾的摩,“二戰”時入伍服役於太平洋戰區,後來拒絕升軍官的機會退伍回到大學讀書。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獲該校哲學博士學位。先後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盡管著作不多,但羅爾斯在西方學術界影響甚大,1999年獲得克林頓總統頒發獎章表揚。著有《正義論》(1971)、《政治自由主義》(1993)、《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2001)、《萬民法》(1998)等。羅爾斯是20世紀英語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之一。
羅爾斯影響最大的正義思想,繼承了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思想,重申正義是社會製度的首要美德,以此來論證現代民主社會的核心倫理價值,反對傳統的功利主義。
在我們選編的“兩個正義原則”一文中,羅爾斯認為,對製度而言的正義原則有二:(1)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滿足兩個條件才是可允許的,即社會公職和職位應該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公平地對所有人開放;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對每個人都有利,特別是有利於社會最不利成員的利益。
第一個原則涵蓋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優先性,它是社會基本製度框架確立的倫理原則,適用於憲政實質問題;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要求公平的機會平等,適用於調節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這兩個正義原則按照四個階段的順序加以接受和應用:第一階段,當事人在無知之幕下接受,第二階段在立憲大會階段接受,第三是在立法階段,第四是在每個人充分知曉所有事實的階段接受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