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論
J.S.穆勒、H.西季威克和G.E.摩爾這樣一些作者,根據其對哲學的思考,建立了規範倫理學的體係。近年來,規範倫理學與研究倫理概念性質的元倫理學,已經區別開來了。實際上,由於像C.L.斯蒂文森(Stevenson)[2]和R.M.黑爾(Hare)[3]這樣一些作者的元倫理學的非認識主義理論日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這種結果使得至少作為一種哲學原則的規範倫理學多少有點聲譽掃地。因為倫理學的非認識主義理論認為,我們基本的倫理原則取決於我們基本的態度和愛好。所以,基本的倫理原則似乎存在於人的決定、勸說、建議和宣傳的領域,而不是存在於學院式的哲學範圍之內。
雖然我完全讚同某些基本的倫理分歧取決於基本的愛好不同,某些非基本的倫理分歧取決於有關經驗事實的差異(哲學家不具備對經驗事實進行判斷的特殊資格),但對我來說,至關重要的是阻止這種趨於哲學倫理中立主義的傾向走向極端。元倫理哲學家很容易忘記,日常的倫理思想常常是混亂的,甚至是同不可靠的形而上學的臆測相混雜的。隻要我們運用明晰的哲學分析方法,某些倫理學體係就會完全失去魅力。況且,即使有關基本道德愛好的分歧是清楚明白的,我們仍然麵臨著的一個困難的任務是,如何用一種首尾一致和簡潔的方式提出一種或另一種有效的倫理學體係,而且以這種方式指出,怎樣才能防止那些反對這樣的倫理學體係的普遍的但又是不可靠的理由。
在目前的研究中,我想闡明一個同傳統的神學沒有什麽聯係的倫理學體係,即功利主義的一種類型:R.B.布蘭特(Brandt)所說的“行動功利主義”。[4]粗略地說,行動功利主義是這樣的觀點,它僅根據行動所產生的好或壞的整個效果,即根據該行動對全人類(或一切有知覺的存在者)的福利產生的效果,來判斷行動的正確和錯誤。我認為,西季威克在《倫理學方法》 [5]一書中,對行動功利主義做了最好的闡釋,但他卻是在認識主義元倫理學的框架裏闡釋行動功利主義的。這種理論假定單憑某種理智的直覺,就能夠認識到行動功利主義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由於眾所周知的理由,我反對西季威克的元倫理學。另一方麵,為了研究的目的,我將接受某些這類“非認識主義”元倫理學分析的真理,例如黑爾的《道德語言》和D.H.門羅(Munro)在他的《經驗主義與倫理學》中表述[6]的真理。也許,門羅的理論是主觀主義的,而不是非認識主義的。但我傾向於這樣認為,在目前語言學現有的狀況下,不可能對這兩種理論做出完全明確的區分。[7]何況,在目前論及的問題中,這種區分並無關宏旨。因為這兩種理論都認為,一個人的基本的倫理原則取決於他的態度或感情。既然我采納了這種元倫理學,理所當然地就放棄了證明行動功利主義體係的企圖。我所關心的隻是用一種對某些人也許是有勸說力的方式,來陳述行動功利主義,同時還將表明,行動功利主義如何駁斥那些經常被用來非難功利主義的各種反對意見。不過,我仍想表達以下的觀點:盡管行動功利主義可以選擇那些概念清楚、在情感上有魅力的規範倫理學體係,但對它們的選擇並不如我們有時所認為的那樣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