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特魯德·伊麗莎白·瑪格麗特·安斯康姆(Gertrude Elizabeth Margaret Anscombe,1919—2001),英國著名哲學家,劍橋大學教授,研究領域主要涉及倫理學、心靈哲學、行動哲學、邏輯學、形而上學、政治哲學以及語言理論。在這些領域內,安斯康姆對於古典哲學(尤其是亞裏士多德)、天主教哲學(尤其是阿奎那和安瑟倫)以及分析哲學的發展均做出了傑出貢獻。主要著作有:《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導讀》(1959)、《三位哲學家》(1961)、《就職演說:因果關係與決定》(1971)、《安斯康姆哲學文選》(第1卷:巴門尼德到維特根斯坦;第2卷:形而上學與心靈哲學;第3卷:宗教與政治學)(1981)、《人生、行動及倫理:安斯康姆論文集》(2005);另有譯著《哲學研究》(1953,英文版)、《關於數學基礎的評論》(1956,英文版)等。
我們所選編的這篇“現代道德哲學”,堪稱一篇“宣言”,以犀利的言辭宣判近代以來的西方倫理學都錯了,同時以其強大的共鳴引發了古典德性倫理在當代的複興。那麽,在她眼中,近代以來的倫理學究竟錯在哪裏?關鍵就錯在以“倫理法則”取代了古典的美德。“倫理法則”來源於基督教神聖立法,一旦倫理或道德被稱之為“法”,那麽這種“法”就借助於神聖法的神聖性或上帝的至善性而要求無條件地遵循。“但除非你像猶太人、斯多葛派和基督徒那樣相信上帝是一個法律的製定者,你不可能擁有這樣一種觀念。”這樣一種觀念實際上在宗教改革之後就被放棄了,人們之所以還把“義務”的約束性根據保留在神聖法的“應當”語境下,是因為言說者賦予了它一種特別強調的特殊情感,來保證“應當”一詞具有純粹不可抗拒的力量。所以,除非我們具有某種適宜的哲學心理學,就應當停止這種道德哲學的研究!而古代倫理學既不存在法的概念,也不存在應當(義務)概念,它的規範性力量來源於什麽呢?來源於人之為人所具有的“美德”。如果要在人類美德中尋找“規範”,那麽,具有一整套美德的人,就是那種“規範”,就像具有一組牙齒的“人”是一種規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