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羅斯(David Ross,1877—1971),英國著名倫理學家,牛津大學默頓學院名譽學者,牛津大學奧利爾學院院長,1927年成為英國學會會員,1936—1940年擔任該學會會長,1941—1944年任牛津大學副校長,在其學術生涯中,因其突出的成就在英國乃至歐洲獲得無數名譽學位,1938年封爵。主要著作有:《亞裏士多德》(1923)、《亞裏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譯介》(1925)、《正當與善》(1930)、《倫理學基礎》(1939)、《亞裏士多德思想的發展》(1957)、《康德的倫理學理論》(1954)等。
正當與善的關係問題成為當代英美倫理學和政治哲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論題,“正當優於善”也是我們在當代自由主義者的著作中常見的命題。自由主義者往往讚同康德的一些觀點,但常常偏離康德談論問題的語境和哲學體係的框架。康德非常明確地區分了法律和道德兩個領域,法律為行為立法,道德為行為的意願立法,這一根本的區分,是英美哲學家所不注意的。“正當”(權利)被當作“行為”的評價性詞語時,康德認為那是法律立法所規定的,與“正當”(權利)相對的“義務”那也是法律義務,這是有條件的“義務”;而“善”當且僅當“意誌”是善的時,才是“道德的”,“道德的義務”是“無條件的義務”,是純粹理性對自身頒布的“絕對命令”,這是每個有理性的人“應該”履行、從而也是“能夠”履行的,否則就會在“良心”上過不去,陷入深深的懊悔之中。所以道德上的善要“出於義務,而非僅僅合乎義務”。在我們選編的“‘正當’的含義”一文中,羅斯一方麵承認,他完全讚同道德上善的行為唯獨就是產生自善良動機的行動,但同時說他能夠表明,出自善良動機的行為從來不是道德上合乎義務的,從而應該確立起“道德上善的永遠不是正當的”,更應該確立其“正當”並不意味著道德上是善的。這些觀點是對康德思想的推進還是倒退?隻有靠讀者自己來領會和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