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社會科學哲學理論建構與多元維度

第二節 社會科學哲學的思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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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與哲學的互動始於古希臘。早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時期,他們就從倫理學視角係統思考了政治、社會和人類行為,以善惡來理解社會性質。這一時期最重要的工作是智者學派提出的“自然”(physis,即nature)與“約定”(nomos,即convention)之別,也就是“社會是自然的還是約定的”的問題,這為後來社會科學哲學的發展提出了核心論題。從社會科學哲學的角度看,這一問題本質上就是對“社會科學的科學地位”的思考。因為反思科學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關於科學知識的本質,但在如何定義科學知識上,成為日後諸多觀點的分歧所在。諸如,人類能否擁有關於社會世界的科學知識?在自然領域中使科學知識成為可能的那些條件,是否也能夠同等地應用於社會秩序問題上?其不同的回答,事實上造成了理解科學上的各種差異。

在此,“自然”指的是天生的、客觀的、外在的、以本性成長的事物,所涉及的是對事物之特征或特性的研究。“約定”則是規範、法律、風俗和習慣之類。爭論焦點在於,社會中所存在之物是自然的還是人工的;是天然的還是後天的。智者學派就主張是約定的,也就是社會的特征和目標與自然無關,自然規律是不變的,但所有的規則都是約定的,社會規則是變化著的。正因為自然無法提供清楚的規定,所以人類社會必須從人的意義上來構造諸種約定。亞裏士多德則相反,他提供了解決社會問題的最早的自然主義路徑,認為需要在自然中尋求社會科學,現存的事物都是在自然等級秩序中被安排的,包括人及其組成的團體,因此,所有一切事物都具有其“自然”屬性,任何學科研究的目標都是對這種自然的追尋。

西方文藝複興之後,社會思考中的倫理負載開始消失,代之以社會實體及其原因的客觀描述。同時,自然和約定之爭開始明確為關於人類及其社會的兩種元理論假設,這就是整體主義(collectivism)和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在社會規則和個體事實關係上,個體主義認為社會的基元是個體,因為它是自然的,即真實的和可觀察的。而整體主義則把個體視為社會的創造物,質疑個體的實在性,將社會看成是約定的,是抽象的和不可觀察的。這本質上體現了兩種不同的社會觀。近代個體主義普遍認為社會是個體的集合體,在“自然”的意義上,人與人之間沒有多大差別。而整體主義則認為社會實體、事實和規律都是自主的和不可還原的,社會結構本身具有動力性,是可以獨立於個體的信念和目的之外的。近代思想家們從個體主義或從整體主義出發來表述自己關於社會的思考。比如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就是典型的個體主義者。他把自然科學的研究,尤其是機械的科學觀和演繹的方法論應用於社會科學中。在他看來,物質實體與人類本質、政治思想和道德的分析密切相關,因為政治和社會理論本身就具有一種演繹結構。從該結構出發對人類動機和行為進行分析,諸如社會、國家、公民和權力之類的社會科學範疇,就都可推導出來。可以看出,霍布斯這種從機械原理和演繹方法的視角出發來理解政治和社會問題,預設了一種個體主義的立場:社會規則必須根據個體行為來進行分析,由此而推導出後來的個體之行為和相互作用。正因為如此,他從利己主義的理性選擇角度來解釋人類動機。霍布斯的這一觀點對於此後的政治科學、經濟學和博弈論,乃至整個社會科學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