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代社會科學解釋的基本觀點
19世紀中後期建製化的社會科學開始形成,在尋求社會科學解釋製度的合法性中,形成了兩個主要方向:實證主義和詮釋學。實證主義認為,社會科學要取得和自然科學一樣的成就,必須采用在自然科學中已獲得成功的實證方法;而詮釋學方法則認為,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完全不同,它是一種純粹意識領域的思維活動。這兩種方法體現了解釋與理解的對立。
由此出發,在當代關於社會科學的解釋問題上,表現出以下幾方麵觀念上的差異。
第一,把社會科學解釋簡單劃分為歸納解釋和演繹解釋,或經驗解釋和理論解釋。經驗解釋是在一定的經驗規則性的基礎上,對事件做出解釋和預測;而理論解釋則是在對事件過程和內部機製假定的前提下,推出該事件的複雜結構。事實上,在具體的解釋實踐中,很難劃分二者的明確界限。對事件的經驗解釋,應該由關於經驗規則性的理論解釋來補充;而演繹解釋則需要得到關於假設及其應用的經驗支持。由於社會科學現象的多樣性和不可重複性,以及與相關主體及環境交互作用的非線性,不可能在確定的規律和理論基礎上做出解釋。因此,社會科學解釋必定是歸納解釋和演繹解釋的有機結合:在經驗觀察和理論推理的基礎上,實現既具有可檢驗性,又具有邏輯精確性的社會科學解釋。
第二,在社會本質上形成了個體主義和整體主義兩種社會觀:個體主義認為社會是個體的集合,個體之間本質上沒有差別;而整體主義認為社會結構具有獨立性,不可還原為個體的信念和目的。這兩種觀念導致了對規範和價值作用的不同認識。科林伍德(R.G.Collingwood)、德雷(W.Dray)和馮·賴特(G.H.von Wright)等人認為,合理的社會科學解釋必須包含規範,因為它是社會科學所固有的。與之對立的亨普爾、亨德森(D.Henderson)等人則認為,可以將規範解構為主體的信念和傾向,比如意向性行為的解釋並不涉及規範。事實上,這隻能證明規範在個體心理層麵上沒有解釋力,而不能證明其在社會維度上缺乏解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