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從康德到馬克思:千年之交的哲學沉思

康德:自然辯證法概念的創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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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正如黑格爾屢次指出過的那樣,熟知的東西並不一定就是真知的東西。對於那些主要是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話語中思索問題和敘述問題的人來說,“自然辯證法”無疑是一個熟知的概念,但人們是否已經真的把握了這個概念的含義呢?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盡管人們已經撰寫了數量可觀的論文來探討自然辯證法,甚至已經使它成了一門獨立的學科,然而,所有這一切都還不能證明,人們已經在完整的意義上掌握了這個概念。為了說明這方麵的缺憾,或許我們隻要指出一點就夠了,即人們至今仍然忽視下麵這個最基本的事實——康德是自然辯證法概念的創製者。

在我們看來,要談論“自然辯證法”,就須先對“自然”概念的含義獲得一個明確的認識。在這裏,我們並不打算引入海德格爾式的、具有強烈的主觀傾向的詞源學的方法來解讀“自然”概念,我們不妨直接引證J.S.密爾的一段廣有影響的話來闡明這個概念:

自然這個詞有兩個主要的含義:它或者意謂作為所有屬性的集合體的事物的整個體係;或者意謂事物在不受人的幹擾的情況下成其所是。[1]

毋庸諱言,密爾的這段話說出了“自然”概念的兩個主要的含義,但他對“自然”的第二個含義的表述顯得過於狹窄。何以見得呢?因為密爾談論的是“不受人的幹擾的情況下”的各種事物。事實上,一個人在不受任何其他人幹擾的情況下,也會成其所是,即他的本性也會按照自己的方式流露出來,甚至人的理性的本性在不受他人的批判意識的幹擾的情況下,也會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來。用通俗易懂的話把上麵的意思概括起來,可以這樣說:“自然”這個概念有以下兩個主要的含義:一是指人們通常所說的自然界;二是指事物或有生命的存在物,當然也包括人,尤其是人的理性在內,在不受任何幹擾因素的影響下顯露出來的自然狀態或傾向。顯而易見,既然“自然”概念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也就相應地具有兩種不同類型的自然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