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全麵發展”是當今理論界普遍關注的話題之一。然而,遺憾的是,人們對這個話題談得很多,卻理解得很少。因此,完全有必要對這個問題的理論內涵和實質做一番先行的、深入的考察[1],然後才能對它做出合理的、有效的說明。
一、“人的全麵發展”和“個人全麵發展”
眾所周知,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出版的《共產黨宣言》中寫下了一句名言:
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前提(die freie Entwicklung eines jeden die Bedingung fuer die freie Entwicklung aller ist)。[2]
在這裏,jeden和aller分別以省略的方式表示“每個人”和“一切人”。不難看出,既然馬克思把每個人的自由發展看作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前提,這就表明,在他的心目中,個人和一切人之間不但存在著重大的差別,而且比較起來,個人居於基礎性的層麵上。
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馬克思在敘述其“三大社會形態”理論時進一步指出:
人的依賴關係(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隻是在狹窄的範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麵的關係(der universalen Beziehungen),多方麵的需求以及全麵的能力(universeller Vermoegen)的體係。建立在個人全麵發展(die universelle Entwicklung der Individuen)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freie Individualitaet),是第三個階段。第二個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3]
必須注意,馬克思在這裏提出的是“個人全麵發展”的理論,而不是“人的全麵發展”的理論。馬克思使用的德語名詞Individuum(複數為Individuums或Individuen),專指“個人”,而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人”。在德語中,一般意義上的“人”通常用另一個名詞Mensch(複數為Menschen)來表示。Individuum和Mensch這兩個詞之間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前者的著眼點是具體的個人,後者的著眼點則是一般意義上的人或人類的整體。這就告訴我們,馬克思並不是泛泛地談論“人的全麵發展”,他注重的是“個人全麵發展”和“自由個性”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