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一直強調作為合作夥伴,雙方的價值觀要契合,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完全認同彼此的理念。而對“存異”的接納程度,取決於資助方對自身在項目中的定位。
如果重視最終項目成果的完成度,則合作夥伴是否有能力實現項目目標是主要考慮的問題。雙方關係更傾向於購買服務。
如果我們在項目中重視的是開展項目的過程,重在經驗,則雙方更像合作探索的夥伴,這樣在選擇受助方時,可以更為開放靈活,更看重對方在方法論上的邏輯性和工作態度。“他們(合作夥伴)無論選擇要進行政策倡導,還是服務的規模化推廣,我們都可以接受。我們決定結束資助,是因為他們堅持要用倡導的工作途徑,目的卻是服務規模化推廣。有的夥伴,我們並不完全認同他們的理念,也不認為是解決問題的方式。但我們未必一定正確,他們的工作方法前後是合乎邏輯的,可以支持他們,過程中也許有其他啟發。”(3)
但資助經常可以看作一種背書或一種肯定,因此,如果雙方在一些原則性問題上持有相反的理念,則需要謹慎考慮,避免被人視為對理念的認可。
整體而言,看得多才能提高選出優秀合作夥伴的概率,看得多也才能提升自己選擇合作夥伴的能力。
夥伴是否合適,主要是看我們慈善活動的目標和需求。但有一些現象可能意味著合作時有更高風險。
合作機構中的風險預警標識,見表9-2。
表9-2 合作機構中的風險預警標識(4)
維度預警標識
機構曆史與成就機構領導層不能或不願公開過往成就與困難
治理治理層虛設,完全由執行負責人決策;
治理層沒有履行監督尤其是財務監督責任;
治理層中員工親屬過多;
治理層與執行負責人有衝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