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隋唐製度淵源略論稿

四 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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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性質本極近似,不過一偏於消極方麵,一偏於積極方麵而已。

《太平禦覽》六三八《刑法部》列杜預《〈〔晉〕律〉序》雲:

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製。

《唐六典》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雲: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製,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

《新唐書》五六《〈刑法誌〉序》雲: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夫漢代律、令區別雖尚有問題,但本書所討論之時代,則無是糾紛之點,若前《職官》章所論即在職員令、官品令之範圍,固不待言也。又古代禮律關係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製中國,其所製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曆代所因襲,北魏改律,複采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亦適在本書所討論之時代,故前《禮儀》章所考辨者大抵與之有關也。茲特以《禮儀》《職官》《刑律》三章先後聯綴,凡隋唐製度之三源而與刑律有涉者,讀者取前章之文參互觀之可也。

又,關於隋唐刑律之淵源,其大體固與禮儀、職官相同,然亦有略異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後之刑律雖其所采用者諒止於南朝前期,但律學在江東無甚發展,宋齊時代之律學仍兩晉之故物也。梁陳時代之律學亦宋齊之舊貫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齊,遠祖後魏,其中江左因子雖多,止限於南朝前期,實則南朝後期之律學與其前期無大異同。故謂“自晉氏而後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陳並於隋,其祀遽斬”(程樹德先生《〈後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內也。但謂隋唐刑律頗采南朝後期之發展,如禮儀之比(見前《禮儀》章),則亦不符事實之言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議律之臣乃山東士族,頗傳漢代之律學,與江左之專守晉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晉文化在涼州之遺留及發展者,特為顯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轉勝於江左承用之西晉舊律,此點與禮儀、職官諸製度之演變稍異者也。請先證明第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