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元史

◎河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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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

黃河之水,其源遠而高,其流大而疾,其為患於中國者莫甚焉,前史載河決之患詳矣。

世祖至元九年七月,衛輝路新鄉縣廣盈倉南河北岸決五十餘步。八月,又崩一百八十三步,其勢未已,去倉止三十步。於是委都水監丞馬良弼與本路官同詣相視,差丁夫並力修完之。二十五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二十二所,漂**麥禾房舍,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治。

成宗大德三年五月,河南省言:“河決蒲口兒等處,浸歸德府數郡,百姓被災,差官修築計料,合修七堤二十五處,共長三萬九千九十二步,總用葦四十萬四千束,徑尺樁二萬四千七百二十株,役夫七千九百二人。”

武宗至大三年十一月,河北河南道廉訪司言:

黃河決溢,千裏蒙害,浸城郭,漂室廬壞禾稼,百姓已罹其毒。然後訪求修治之方,而且眾議紛紜,互陳利害,當事者疑惑不決,必須上請朝省,比至議定,其害滋大,所謂不預已然之弊。大抵黃河伏槽之時,水勢似緩,觀之不足為害,一遇霖潦,湍浪迅猛。自孟津以東,土性疏薄,兼帶沙滷,又失導泄之方,崩潰決溢,可翅足而待。

近歲亳、潁之民,幸河北徙,有司不能遠慮,失於規畫,使陂濼悉為陸地。東至杞縣三氵義口,播河為三,分殺其勢,蓋亦有年。往歲歸德、大康建言,相次湮塞南北二氵義,遂使三河之水合而為一,下流既不通暢,自然上溢為災。由是觀之,是自奪分泄之利,故其上下決溢,至今莫除。即今水勢趨下,有複钜野、梁山之意,蓋河性遷徙無常,苟不為遠計預防,不出數年,曹、濮、濟、鄆蒙害必矣。

今之所謂治水者,徒爾議論紛紜,鹹無良策,水監之官,既非精選,知河之利害者百無一二。雖每年累驛而至,名為巡河,徒應故事,問地形之高下,則懵不知;訪水勢之利病,則非所習。既無實才,又不經練。乃或妄興事端,勞民動眾,阻逆水性,翻為後患。為今之計,莫若於汴梁置都水分監,妙選廉幹、深知水利之人,專職其任,量存員數,頻為巡視,謹其防護,可疏者疏之,可堙者堙之,可防者防之。職掌既專,則事功可立。較之河已決溢,民已被害,然後鹵莽修治以勞民者,烏可同日而語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