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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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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時曆經上

△步氣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歲次辛巳為元。(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皆距立元為算。周歲消長,百年各一,其諸應等數,隨時推測,不用為元。)

日周,一萬。

歲實,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通餘,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實,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通閏,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氣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氣應,五十五萬六百分。

閏應,二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分。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

氣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朔虛,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旬周,六十萬。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以歲實(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下算將來,每百年消一。)

乘之,為中積。加氣應,為通積。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為日,不滿為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氣應減中積,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減旬周。餘同上。)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氣策累加之,其日滿紀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氣日辰及分秒。

推天正經朔

置中積,加閏應,為閏積。滿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為朔積。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為日,不滿為分,即所求天正經朔日及分秒。(上考者,以閏應減中積,滿朔實,去之不盡,以減朔實,為閏餘。以日周約之為日,不滿為分,以減冬至日及分,不及減者,加紀法減之,命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