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發生以前的早期野蠻社會裏,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花費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能為各種物品互相交換提供任何準則的唯一條件。例如,在以狩獵為生的民族裏,如果捕殺一隻海狸所需要的勞動通常是捕殺一頭鹿所需要的勞動的2倍,那麽,一隻海狸自然應當交換或者說值兩隻鹿。因而,通常需要兩天或兩小時勞動所生產的東西很自然應當是一天或一小時勞動所產生的東西的2倍。勞動量是最初唯一的價格尺度。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要艱苦,對於這種比較艱苦的情況自然會有所補償。一小時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產品,往往可交換兩小時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產品。考慮更為艱苦的勞動。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慧,那麽出於對這種才能的尊重,自然會給予他的產品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才能的獲得需要長期的實踐,給予其產品的較高價值隻不過是對於獲得這種才能所必須花費的時間與勞動的合理報酬。在進步的社會裏,對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在勞動工資上通常都有所補償。在最初以及最野蠻時期,這種做法或許就已經進行。以及非凡的技巧和智慧。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因而,在獲得任何商品時普遍使用的勞動數量,就是規定該商品應該購買、支付或交換的勞動數量的唯一條件。當時的全部勞動產品屬於勞動者。
資本一經在某些人手中積累起來,其中有些人自然就會利用它來驅使勤勞的人們進行勞動,給他們提供原材料以及生活上的必需品,以便從他們的勞動產品中或通過他們的勞動對材料所增加的價值中來獲取利潤。在用完整的製造品交換貨幣、勞動或者其他商品時,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的價格和工人的工資外,還必須有些剩餘給予從事這項交換工作的承辦人作為利潤。因此,工人在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他們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全部資本。因而,除非他預期出售工人產品的所得比足以補償他的資本數額更多,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雇傭他們。而且,除非他所得的利潤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否則他就不會有興趣去投入巨額資本而隻會進行小額的投資。然而當使用資本時,必須提供一些東西作為企業家的利潤,因而工作的價值分為工資和利潤兩個部分。